(澳門電台消息) 1對夫妻在福建結婚後,丈夫在本澳置業時自行向私人公證員稱,採用分別財產制,亦只以丈夫的個人名義登記。丈夫其後將單位售予他人,購買人再將單位作為抵押。妻子知悉後不服,要求法院撤銷單位買賣交易和銀行抵押。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兩人在福建結婚,適用屬人法的規定,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決定維持原判,撤銷不動產買賣行為,返還單位,並宣告單位的抵押行為無效。而批出抵押的銀行雖然不知內情,屬善意第3人,但因為在抵押登記 1年內就提出並完成訴訟登記,故權利不受保護。(黃嘉靜 黃偉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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