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澤武
【特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繼續審議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管理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在會後表示,法案建議大廈地舖可自行在店舖的門面和柱位設置招牌廣告,但內容必須與地舖經營的業務有關。但問題是將來民署如何執法,會否先查商舖法定用途後,才決定批准招牌安裝?下次開會將要求政府再清楚解釋。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開會,繼續審議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管理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向傳媒表示,法案建議大廈外牆或共同部分的廣告招牌擺放、清拆和更改都須取得大廈業主管委會50%的許可,但地面層的單位(居住或機動車輛停泊用途的獨立單位除外),即地面商舖則可自行在店舖的門面和柱位設置招牌廣告,但內容必須與地舖經營的業務有關。立法會顧問考慮到現時有部份地產中介業務允許於2019年前在住宅地舖經營,將來法案通過這些地產中介業務設置招牌廣告是否違法?而現時民署主要對招牌的尺寸、離地高度及安裝規格等作出審批,將來民署如何執行?會否先查商舖法定用途後,才決定批准招牌安裝?下次開會將要求政府再清楚解釋。
另外,法案提及成立共同儲備基金和特別基金處理大廈清潔維修等費用和結餘,委員會認為共同儲備基金已涵蓋大廈經常性和非預見性的開支,質疑再開設特別基金的必要性,二常會將要求政府一併解釋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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