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1名女子於 2006年以逾 120萬購入本澳物業,申請獲得臨時居留許可,但期間將物業抵押獲得 220多萬貸款,被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宣告她和家人的臨時居留許可失效。這名不服上訴,被中級法院駁回。
中級法院指出,透過購買不動產申請臨時居留許可,有關物業無論已升值或貶值,物業所擔保的金額不得高於購買時的市場價值,與法定的最低額 100萬元之間的差額。
法院又指,這名申請人雖然在貿促局批示臨時居留許可失效前,已經付清銀行債務和註銷物業的抵押登記,不過申請人有必要在整個臨時居留期間,保持投資情況不帶任何負擔,即使之後復原,亦已於事無補。 (黃嘉靜 雷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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