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至今,美洲多個國家相繼發生寨卡病毒感染病例。澳門雖然離美洲較遠,但每年有大量遊客來澳,且本澳居民外遊者亦不少,而傳播寨卡病毒的伊蚊在本澳也廣泛存在,導致本澳存在著病例的輸入和傳播風險。另外,鑑於該疾病可產生嚴重後果,尤其對孕婦,故及早確認病例及採取適當的防控措施,對控制可能出現的疫情,至為重要。對此,立法會早前通過第一/二0一六號法律,修改第二/二00四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附件的傳染病表,將寨卡病毒病列為法定的傳染病。
按照規定,寨卡病毒病屬於《傳染病防治法》附件的第二類傳染病,這類傳染病通過呼吸道或消化道在人與人之間直接傳播,或通過其他受感染的媒介在人與人之間傳播;對這類傳染病的患者及接觸者,可能需要暫時隔離及/或避免接觸。
為了防治傳染病的傳播,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衛生局應對傳染病作持續性監測,以掌握傳染病在澳門特區的最新情況,並評估疫情在澳門特區發生的可能性。法律亦規定,對於感染、懷疑感染傳染病或有受傳染病感染危險的人,衛生局可以要求他們在指定時間及地點接受醫學觀察或醫學檢查;限制他們進行某種活動或從事某種職業,又或為進行某種活動或從事某種職業設定條件限制,以及依法進行強制隔離。
另一方面,隨著立法會通過法律修改第二/二00四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附件的傳染病表,澳門特區政府亦頒佈了第四/二0一六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一五/二00八號行政法規《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附件,將寨卡病毒病納入疾病表。按照規定,當出現寨卡病毒病的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有關的醫護人員便應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申報。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二0一六號法律和第四/二0一六號行政法規。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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