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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檢察長 今羞押「臭格」

2016-03-02 11:27
     

前檢察長何超明上月26日於外港碼頭離境期間被廉政公署人員拘捕後,一直在路環監獄遭羈押,終審法院昨日審理何超明「人身保護令」申請,雖然何超明代表律師在庭上指出, 何超明仍為助理檢察長,按照《司法官通則》,在被起訴和法庭庭審前不應被羈押,但經合議庭商議後,認為此案不適合用「人身保護令」,最後否決其申請,即繼續在監獄羈押。

  然而,代表律師指出,何超明任檢察長15年間,處理眾多重大刑事案件(包括歐文龍案),但他現時沒有分開囚禁;換言之,當日高高在上的檢察長, 今日和三山五嶽的囚犯共處一倉,人身安全受到何種威脅,不言而喻。

 

  何超明目前仍然在路環澳門監獄中羈押,由律師梁永本代表他申請「人身保護令」及參與聽證。終審法院方面,由宋敏莉(裁判書製作法官)、岑浩輝和賴健雄三位法官共同審議。

  梁永本在庭上指出,何超明雖然在去年2月10日獲委任為「刑事法律制度研究委員會」主任,但期間一直在做檢察院的工作,如代表檢察院到武漢、瑞典等地公幹,故何超明仍履行檢察院職務,即仍為司法官;同時,何超明亦被委任檢察院司法官及助理檢察長,按照《司法官通則》,司法官被起訴或正式提堂前,可免受覊押。

  患病之身更受威脅?

  梁永本又提到,《司法官通則》規定,司法官有需要分開囚禁,但何過去15年審理眾多重大刑事案件,他現時沒有以司法官身份分開囚禁,會有人身危險;且何超明亦有病在身,需要即時治療。至於何超明患哪種疾病,梁永本沒有透露。

  下屬檢控「前領導」

  助理檢察長陳子勁則認為,「刑事法律制度研究委員會」是特區政府行政架構下的組織,何超明沒有實際履行司法官職務, 且主任一職不一定由司法官擔任,據位人應是公職人員身份,若以司法官身份為由而不接受羈押,是扭曲法律原意。助理檢察長陳子勁承認,法律對疑犯有所限制,但認為問題應通過修改法律解決,而非違反現行法律,

  「虛銜」司法官不受保障

  終審法院合議庭主席宋敏莉在裁判中稱,「司法官」應該僅指實際履行職務的司法官,而不包括那些雖保留司法官身份,但並非實際履行該職務者,故只有正在實際履行司法官職務者,才能享有《司法官通則》所賦予的權利。

  由於何超明擔任「刑事法律制度研究委員會」主任一職後,並沒有再履行助理檢察長的職務,即沒有實際履行司法官職能,故不受《司法官通則》中的保障。

  保障豈能多過特首!

  宋敏莉又稱,若何超明仍享有該保障,意味比行政長官享有更多權利和保障,邏輯上「講唔通」。宋並稱,法庭已判斷何超明具潛逃風險和有可能擾亂訴訟的行為。

  終審法院合議庭助審法官、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指,合議庭三位法官一致認為,此宗個案不適用人身保護令,若聲請人不滿被羈押,應提出上訴,但根據現行法律,由於相關決定由終審法院法官作出,嫌犯不可上訴。至於是次開庭審理申請,是要宣示終審法院的立場,對日後案件亦有參考作用。

  代表律師:盡做啦!

   梁永本出庭後被大批傳媒追訪,他稱,團隊會再研究下一步「點做」,基於司法保密原則,現時不會透露太多,希望記者「拍硬檔」,且「要講嘅嘢已經喺庭上講晒」,沒有補充,法律可以做到的事,都會盡量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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