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 澳廣視新聞
  • 政府消息
  • 濠江日報
  • 澳門日報
  • 力報
  • 新華澳報
  • 正報
  • 華僑報
  • 現代澳門日報
  • 論盡澳門
  • 澳門平台
  • MediaOutReach
  • 美通社
  • EQSGroup
分類
  • 澳門新聞
新聞
  • 特首晤解放軍南部戰區政委魏亮 就共同維護澳安全環境貫徹落實「一國兩制」交換意見
  • 澳大河隧演習封路
  • 「存憑有理」抽獎揭曉
  • 利賓納濃縮飲品代理商 擴大回收有問題批次
  • 剛果男來澳前已證實患染 澳現今年首例虐疾個案
  • 澳確診一宗輸入性登革熱 患者菲婦病情危重
  • 民署辦「食衛督導員」課程
  • 年來生多宗致命工業意外怵目驚心 當局擬修改職安健法規 廿人以上工地須配備安全督導員
  • 女友涉以假口供誤導警方遭法辦 賭敗港男爆竊維生被拘
  • 黑沙九澳巴士站點調整
  • 兩巴士站維修停用
  • 電騙再多一宗 女損失百萬人民幣 反詐騙聯動機制啟動
  • 紅色通緝令走私大案外逃紀某印尼落網 國際刑警移交拱關專案組
  • 休漁期結束 海事局內港指揮海上交通 澳百多艘漁船揚帆出海作業
  • 「壽司店食安」講座報名
  • 中總青委與大馬青商加強交流
  • 金業公會向會員商號 進行黃金成色檢測
  • 珠檢疫局排查供港澳禽蛋
  • 井岡山澳門同學會首屆理監事就職 何猷亨籲青年齊學習井岡山精神
  • 負責任博彩認識度 問卷調查下周展開

合謀偽造商業發票騙取銀行逾億五元貸款 兩犯人判囚上訴遭駁回

2016-03-10 00:00

【特訊】終審法院消息:2007年中旬,A打算利用其名下「XX貿易」及「XX鋼鐵有限公司」(簡稱「XX鋼鐵」)的銀行融資額度,假裝向供貨商購買鋼材,藉著內容不實的鋼材交易單據向銀行申請商業發票融資貸款,從而套取現金作個人投資用途。2007年下旬,A與B協議,由B經營的「XX工程」充當供貨商,假裝售賣鋼材予A名下的「XX鋼鐵」及「XX貿易」,A實際上在沒有購買鋼材的情況下,藉著內容不實的購貨單據向銀行申請商業發票融資貸款。成功獲批貸款後,B需將銀行直接向「XX工程」墊付的貨款回撥,A承諾從中給予其金錢利益,獲B同意。

通過上述方式,在2007年12月至2010年5月期間,五間銀行因誤信「XX鋼鐵」及「XX貿易」與「XX工程」存在鋼材交易而批出的發票融資貸款共121筆,金額合共約155,743,984.45港元。另查明:A、B在明知「XX工程」沒有向「XX貿易」及「XX鋼鐵」出售鋼材的情況下,共謀合力製作了共47份虛假的「XX工程」商業發票;A在明知沒有從「XX工程」接收鋼材的情況下,製作及簽署21份虛假的「入倉單」及12份虛假的「貨運承攬商收據」;A在明知「XX顧問有限公司」、「XX建築工程有限公司」、「XX發展有限公司」及「XX工程有限公司」沒有向「XX鋼鐵」購買鋼材的情況下,指示第三被告C製作了共18份虛假的「XX鋼鐵」商業發票來充當鋼材的「下游」交易資料。

針對上述事實,檢察院對A、B、C三名被告提出控告,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合議庭經庭審後裁定:第一被告A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96項(45項偽造「XX工程」商業發票、33項偽造「入倉單」及「貨運承攬商收據」,18項偽造「XX鋼鐵」商業發票)《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121項《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及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相當巨額詐騙罪,217項犯罪競合數罪併罰,對A判處5年3個月實際徒刑;第二被告B以直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45項《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以從犯及既遂方式觸犯121項《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及b項及第26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相當巨額詐騙罪,166項犯罪競合數罪併罰,對B判處3年實際徒刑;對第三被告C之指控罪名不成立。

被告A、B均對上述判決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B認為原審法院認定其為從犯,但同時又認為符合犯罪要件中「以詐騙為生活方式」,在適用法律上存有錯誤;而A認為已還清各銀行批出之商業融資貸款,銀行並無損失,因此既不符合偽造文件罪中「不正當利益的意圖」的認定,也不符合相當巨額詐騙罪中造成財產損失的客觀要件;最後,兩人皆主張其行為應構成連續犯。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

合議庭首先指出,兩名上訴人所犯之偽造文件罪行,是在實施相當巨額詐騙罪過程中的一部分,雖然是在同一犯罪的過程中出現的行為,但考慮到其所侵犯的法益,仍然可以獨立定罪。

對於上訴人B被定性為從犯,這只能說明其在參與犯罪計劃過程中的角色和地位,與認定以該等犯罪行為為生活方式沒有任何矛盾。而關於「以詐騙為生活方式」的理解,既不要求「慣常性」,也不需要「職業化」,只要符合市民大眾之一般理解便已足夠。既然原審法院認定了上訴人以詐騙為生活方式這一事實,那 麼在法律適用上就沒有可質疑的地方。

對於上訴人A指其未有獲得不正當的利益,合議庭認為,上訴人通過偽造有關文件,虛構貨物買賣的事實而得到銀行的融資貸款,得到了本來不可能得到的利益——銀行提供的資金(雖然是有償的)為己所用,毫無疑問已取得不正當的利益。

上訴人所主張的沒有造成實際損失只是會計學上的概念,對於銀行來說,一筆資金貸款本來不應該批出的卻批出了,便構成一種法律上的損失。讓銀行將一筆資金置於沒有理由的貸款中,已經對銀行造成了風險,明顯降低了銀行的信用值,而信用和風險在銀行的業務中都是可以價值量化的因素。因此對於本案來說,已經滿足了相當巨額詐騙罪所要求的實際損失的犯罪構成要素。

至於兩名上訴人主張構成連續犯的問題,合議庭認為在每次提交文件予銀行作貸款審查時,都是一個獨立的審查程序,雖然每次手法相同,但是犯罪的決意、所要面臨銀行的審查的條件都是不同的,故不存在外在誘因驅使而引致上訴人不得已地進行續後的多次犯罪,未符合「連續犯」的要件。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兩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維持原判。

參閱中級法院第772/2014號案之合議庭裁判(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