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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先立後優化

2016-03-12 06:30

    慈善法先立後優化

    今天上午,澳門代表團審議《慈善法》,這是本次大會付諸表決的唯一議案。澳門的慈善事業歷史悠久,澳門人對此有深刻認識,加上在座的澳區人大代表有來自同善堂、鏡湖醫院慈善會和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更有立法議員、法律界人士,討論當可想像有多熱鬧。

    立法規管納入正軌

    內地的慈善活動起步較晚,慈善事業剛剛成形,加上近年災害頻發,經濟發展後扶貧濟困也多,社會慈善活動日益頻繁,有必要立法規管,讓慈善事業納入正軌。

    在全國現有法律中,已有《公益事業捐贈法》,這是規管如紅十字會等公益法人的慈善活動機構。但社會上自發的民間慈善組織暫無法律規管,既導致無法成立、活動無法開展,亦容易令公益法人慈善機構因缺乏制衡機制而出現問題。十年懷胎,慈善法終於誕生。

    兼具公益或難操作

    澳區代表一致認同制訂慈善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然而這部慈善法中“慈善”的定義,與澳門人一般的理解不同,而是兼具公益性質。比如慈善活動除了扶貧、濟困、救災等一般認知外,兼有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防治污染、公害和改善生態環境等方面。

    按照澳門代表對慈善的認知,慈善與公益功能兼具,由於特性有異,導致後續的引伸條文容易出現矛盾,既不合理,亦執行困難。其中不少條文都存在這個問題。代表們就自已熟悉的澳門慈善活動情況作解釋,指出假如按本法執行,或導致不合理,或無法操作。

    助推民間慈善事業

    畢竟澳門的習慣認知和做法,未必能適應內地的實際情況,代表們的擔心固可理解,然而內地要解決慈善活動的規範問題也急需解決。年來內地公益法人組織出現的問題,海內外都十分關注,善款如何善用也是捐贈者和受益者關心的問題。倘若慈善法遲遲未能立法,民間的慈善組織無法成立,不能開展活動,捐贈者因信心問題不敢向公益法人團體捐贈,又無法找到捐贈出路,將大大窒礙國家慈善事業的發展,間接令受益者無法受惠。人大急於立法也就不無道理。

    雖未完善,有總好過無,起碼讓民間的慈善事業先發展起來。大家同意讓慈善法先通過成法律,在執行中逐步優化。因為尚有其他配套法律會在年內立法,以配合慈善法,屆時相信可解決條文中出現的矛盾。

    把慈善法提交大會審議並表決,就是希望全體代表關注,以便在全國推廣規範的慈善活動,做好社會資源第四次分配。

    (北京十一日電)

    陸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