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藝良及李沛霖
【特訊】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已經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不僅嚴重影響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還是關乎民族希望和國家未來的大事,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和犯罪預防已成為刻不容緩的任務,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劉藝良、李沛霖、姚鴻明、容永恩、林笑雲、梁玉華聯署建議盡快修改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確家庭和學校等各方的責任及責任追究,建立家庭監護監督、支持及替代監護機制,落實國家監護制度,建立失管兒童安置制度;同時,建議大力發展專業社會服務機構,以及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與犯罪預防問題的研究。
他們指出,我國處在社會轉型期,城鎮化不斷加快,出現了大量的流動家庭和留守家庭,由於家庭教育弱化、親情長期缺失、學校監護空位,大量留守和流動未成年人得不到適當監護、照管,失學、失管未成年人的教育、身心健康以及權益保護等面臨著嚴峻的形勢,令人擔憂,主要突出問題包括:容易被被敵對勢力所利用;成為違法犯罪及被侵害的高危人群;成為黑惡勢力等犯罪的工具或受害者,此外,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敏感問題。未成年人保護和犯罪預防已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基礎性問題之一,成為影響國家長久穩定、社會未來發展的重大隱患,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和犯罪預防已成為刻不容緩的任務。
他們指出,目前,我國專門的未成年人立法有兩部:《未成年人保護法》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都缺乏具體操作性,存在執行主體不清、責任主體不明、沒有明確相關部門責任等明顯缺陷;由於缺乏強有力的領導和專業協調機構,各相關部門注意力分散,預防工作沒有形成一個有機整體。他們建議盡快修改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增強法律規範的剛性和可操作性,使之成為能適用於具體案件的法律;在修改完善有關法律時,明確家庭和學校等各方的責任及責任追究;建立家庭監護監督、支持及替代監護機制;建立、提供兒童保護問題的識別、報告、干預、處置機制;明確主管機關及各類教育機構的責任;發展職業教育和社區教育機構,建立多元化教育培訓體系,確保未成年人的教育問題落實到位;落實國家監護制度,建立失管兒童安置制度;對於獨居未成年人、事實孤兒等,建立符合其身心特點的中長期安置、托管、教育制度,費用由國家、社會、家庭分擔。
他們又建議要認識到未成年人保護與犯罪預防是國家治理的根本,並在體制上予以保障,包括在政府中設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機構,負責並協調相關職能部門、機構及社會資源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和犯罪預防工作;建議參考澳門的經驗,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由專業機構、社會團體依法參與到未成年人保護和犯罪預防。此外,應當在內地高等院校設立少年司法專業和青少年社工專業,培養專業人才。應當整合相關專業資源,加大研究試點投入,鼓勵學術機構相關研究,系統研究我國未成年人保護與犯罪預防的規律,為在國家治理中解決好未成年人問題提供決策依據和理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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