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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迅生檢察長答媒體問解惑正本清源

2016-03-18 15:36
   「何超明案」發後,檢察長葉迅生昨日藉著一個公開的機會,首次接受記者訪問。其內容主要有兩點,其一是該案確實在社會和檢察院都引起震動,但檢察院所有司法官及人員始終堅守崗位,檢察官在整個案件中都如實地履行本身的法定職責,他還強調檢察院運作正常,而且已經對檢察院辦公室的財政運作,包括取得服務、支出方面已依法加強制度上的完善及監管,完善了整個制度。其二是對社會上就何超明早前提出人身保護令請求,終審法院不受理,判詞中對他是否仍為「司法官」有不同見解,引發不少討論,他認同終審法院對《司法官通則》第三十三條所賦予司法官審前不得被拘留或羈押的保障的規定,僅指實際履行職務的司法官的見解,因為何超明卸任檢察長後調任刑事法律制度研究委員會主任,便不再履行司法官職務,「保有司法官的相應職級與實際履行司法官職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這正如主流觀點理解,取得司法官本身的資格或地位,與司法官是否正在履行司法官職責,是兩回事,終審法院法官也已在決定中作出明確區分。
  在「何超明案」發後的記者會上,廉政專員張永春在介紹案情時特意強調,該案不涉及任何其他司法官,也暫時未發現涉及政府其他部門的官員。這正是維護澳門特區政府和司法機關形象的正當行為,當然也是實事求是之舉。而廉政公署、檢察院、行政長官發言人室在報導「何超明案」時,也能注意嚴格遵守《澳門基本法》有關「無罪推定」,及《澳門刑事訴訟法》有關「司法保密」的規定,沒有直呼各位嫌犯的姓名。實際上,直到目前為止,「何超明案」的偵查對象,仍然被嚴格限制在涉案人士的範圍之內,並沒有「外溢」到其他沒有涉案人士,尤其是檢察院的檢察官的身上,亦即將何超明與檢察院、檢察官嚴格區隔開來。這就充分體現了法治和法制的精神,並證明了澳門特區的司法機關和司法官,是嚴於律己,嚴格遵守司法官的法定義務和職業道德的,是經得起考驗的,他們都在自覺地維護澳門特區司法機關的榮譽和形象,當然更是自覺地樹立自己獨立公正地執行司法職權,不受任何社會因素影響及干預的形象。。
  事實也正是如此。我們注意到,回歸以來絕大多數司法官,在私人生活上都慎言謹行,沒有把自己當作是市井途人,與社會各方人士進行過多的互動,這就保證了自己在處理或審理案件時,不會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更不會導致發生「辦案偏心傾斜」的質疑。尤其是在澳門面積小,人口少,人們「朝見口晚見面」,社會關係密切。為了維護司法官的公正公平形象,他們都基本能做到按照司法官的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約束自己的業外活動,盡量不參加不適當的司法外活動,而且在參加適當的職務外活動時盡量避免該行為與司法職責相衝突,以維護法官職業形象和司法尊嚴,增加社會對司法的信任。因此,他們基本都能謹慎出入社交場合,謹慎交友,慎重對待與當事人、律師以及可能影響法官形象的人員的接觸和交往,以免給公眾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潔的印象,並避免在履行職責時可能產生的困擾和尷尬。
  但何超明則不然,卻是高調地滿場亂飛,熱衷於交朋識友,「到處留(交)情」,甚至連黑社會頭子也不忌諱,飲夜茶,參加生日宴、婚宴、社團宴、商業機構開張宴,有請必來,甚至不請也自來(或委派代表出席)。在私人關係密切下,即使是自己「行得正企得正」,也難免會有「辦案不公」的嫌疑,何況何超明本身根本就不是「行得正,企得正」。其人其行為,潔身自好的司法官們早就不屑之。
  這就難怪,有網友發問:「裝修工程都可以貪,案件呢?唔使講啦!」因而有人猜測,倘全案偵辦下來,何超明「吃案」的案值可能是「裝修工程」的M倍,其總案值可能比歐文龍還要多!實際上,除本欄曾經反映的何超明在處理「歐案」過程中,命令某被偵查的商人,交出一個住宅單位,而後來該商人並沒有受到司法懲處,但該既沒有被法院宣布沒收,也沒有退還商人的住宅單位,竟然成了何超明的住屋亦即「私人物業」之一;及海關查扣的沉香木,據說既然就收藏在何超明的「私人物業」之中之外,近日坊間也在盛傳,在檢察院偵辦「歐文龍案」期間,何超明竟然派出代表人與被偵查對象「談判」,倘能「分身家」,就可免於起訴或轉為污點證人,甚至其代表還遠涉重洋,找到逃離本澳的涉案人士當面「談判」。這是典型的「吃案」,而且還是「吃完被告吃原告」。只要廉署能鍥而不捨,深入偵查,就一定能獲得更佳的戰果。
  有人認為何超明涉貪十年才四千多萬,案情並不嚴重。其實,即使是在法院最終認定其貪賄數額只有四千多萬,也是極為嚴重的罪行。因為他是懲治罪犯的司法官,而且還把自己打扮成「反貪英雄」,那怕是只有一千幾百元,都是犯罪行為。
  檢察長葉迅生回答媒體詢問的第二部份,澄清了部份人的疑慮,包括一位葡藉法律專家的質疑。實際上,將何超明涉嫌犯案時的履職身份,與司法機關偵辦其所涉案件時的不履職身份混淆起來,頗有「轉移視線」之嫌。就像何超明本人當年刻意混淆「預審」的性質作用及有權發起人員的關係,使得初級法院「被迫」連夜發出澄清聲明,及他刻意混淆「十幅墓地案」的前後兩個不同階段的法律責任那樣的荒謬。
  實際上,一方面,何超明涉嫌貪賄時,是在他任職檢察長的二零零四至二零一四年之間。其要件之一,是「在任」時涉貪,不管是否已經離開崗位,都有追溯權。而《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四十四條《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終審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及於「檢察長因履行其職務而做出的行為,針對彼等所提起的訴訟。」因而由終審法院對其進行司法審理,是嚴格依法而為之。盡管對檢察長的預審及一審程序就直接由終審法院來執行,確實是凸顯了審級設計的不合理,本欄也有多次提出這個安排等於是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但「惡法亦法」,必須執行。而要消除這種不合理現象,就應該修法。
  另一方面,《司法官通則》中《司法官通則》第三十三條有關司法官審前不得被拘留或羈押的保障的規定,是指在履行司法職務時的司法官。而何超明在被羈押時,雖然仍具有有助檢察長的身份(這是終身制),但已不再執行檢察官的職責,亦即沒有辦理案件,而是從事非檢察官的業務,與一般行政公務員無異,因而不受上述規定的保障。何超明不甘心從檢察長「降級」為「陽春」檢察官,向行政長官崔世安討要個什麼「辦公室主任」來當,實質上是「自我挖坑」。這真是「聰明反被聰明誤」。
    目前,具有助理檢察長的身份,但並不履行檢察官職務,亦即出任政務官或文官的,還有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博彩監察局局長陳達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