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交管理費擬寫入物業登記
議員質疑 當局持開放態度再思考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與列席的政府代表開會,繼續細則性審議《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大部分議員對擬將欠交管理費資料寫入物業登記的“隨物移轉”建議持質疑態度,政府稱再思考。
循訴訟追討要幾年
會議昨日上午十一時半舉行,法務局長劉德學、房屋局長山禮度等列席。議員及政府主要討論澳門與內地、香港、台灣、新加坡、葡萄牙相關法律的比較,重點探討“隨物轉移”。法案建議,物管公司或業主會可向當局申請,將單位欠交管理費的資料列入物業登記,單位欠交的管理費等債務由買家負責。此建議一直存爭議,政府早前重申,“隨物移轉”必須到登記局登記,所有文件要清晰、齊全,將比現時更準確及更好。引入相關制度旨在盡快收回欠交的管理費,維持大廈正常運作,若循訴訟追討,隨時要五年、十年,其間單位或已轉手幾次,未必執行得到。
為追收拖欠管理費
二常會代主席蕭志偉昨向傳媒表示,議員及政府都希望解決欠交管理費等問題,但有不同看法。大部分議員質疑“隨物移轉”是否最終及最好的辦法,提出了不少疑問,如由物管公司、業主會擬訂單位所欠的管理費金額,然後去登記局登記,該金額是否合理?單位買賣雙方及管理公司之間將無協商,若最終要鬧上法庭,裁決結果是否符合立法原意,即有制度去解決單位拖欠管理費問題?會否因立了新法而催生新的社會問題及矛盾 ?政府對此態度開放,稱會再思考。
蕭說,政府對“隨物移轉”的態度並非很強硬,但堅持要解決管理費追收問題,認為“隨物移轉”即登記制度是其中一個解決方法。議員希望解決相關問題,但與政府暫無共識。
兩法衝撞開會解決
昨日會議另一主要討論點,是二常會的《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及一常會的《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法案,都有物管合同,兩者如何銜接。
蕭志偉指出,兩法案關係密切,日前兩小組的法律技術顧問團已開會,政府代表及一名議員都有出席。技術會議討論到兩法案都有物管相關合同,之間有不一致之處,日後會再解決。該出席議員則建議兩份合同合二為一,並歸入《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之中,好過分開討論。不過,昨日二常會與政府達成共識,暫無需要一同處理,應繼續分開討論,日後有不一致就透過技術會議解決,以免兩法有衝撞。
二常會代秘書唐曉晴解釋,兩法案都有物管合同,但《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是小業主與管理公司之間的關係,一常會的《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則規範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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