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維特
【特訊】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昨日回覆議員何潤生口頭質詢時表示,現行公務採購法律制度相對完備,當中不足主要集中在有關的採購金額規範已沿用了約27年,已不合時宜,急需作適當調整。現時有關調整採購金額規範的行政法規草案已到了最後階段,會盡快進入立法程序。
議員何潤生昨日在立法會大會中就完善現行公務採購制度事宜提出口頭質詢,如何加強政府採購全過程監管,建立完善的約束機制,長遠會否有問責機制,減少違規操作空間等。
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回覆時表示,特區各公共部門及實體所進行的公務採購活動主要受現行《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之開支制度》、《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公共工程承攬合同法律制度》,以及《公共財政管理制度》規範。
按照上述法例規定,一般而言,當公共工程的估計金額超過澳門幣250萬元,又或者取得財貨及服務的估計金額超過澳門幣75萬元時,須以公開招標的形式進行公務採購。在公開招標程序中,應按規定設立相關的開標委員會及評標委員會,並按有關工程、財貨或服務的特性而設定合適的招標要求及訂定相關承投規範,有關的公開招標訊息亦須在政府公報上公佈。在開標程序中,當取得的財貨及服務估價超過澳門幣500萬元,或公共工程估價超過澳門幣1千萬元,都必須有檢察院代表出席,以確保開標程序公正合法。此外,在公開招標的各個階段,投標者均可就開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及判給實體的決定提出申訴,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在公務採購過程中,參與的公職人員須遵守《行政程序法典》內有關迴避的規定,並履行《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訂定的公職人員義務,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典》有關檢舉義務的規定,公職人員均須對其因執行公務採購工作而獲悉的犯罪消息作出檢舉。違反上述規定者,將承擔紀律責任及包括刑事責任在內倘有的法律責任。
梁維特認為,目前有關公務採購法律制度是相對完備的,當中不足主要集中在有關的採購金額規範已沿用了約27年,明顯已不合時宜,故急需作適當調整。除了制度建設,亦將進一步加強公職人員有關公務採購法律及實務方面的培訓工作,以及為此發出適當的指引。
另外,審計署《顧問、研究及民意調查的外判服務》審計報告所揭示的問題,梁維特表示,主因是有部份公共部門對法例認知不足和執法上偏離了法律原意所致,而非法律本身存在問題。對於報告內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相關部門都非常重視,並已承諾作出處理及跟進,同時會積極優化措施,汲取是次教訓,避免同類情況再次發生。此外,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亦會認真檢討,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務求在公務採購過程中杜絕不法及不規則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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