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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機構設立下半年諮詢公眾

2016-04-01 05:40
  【本報訊】行政法務司長陳海帆昨日表示,有關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設立,預計跨部門小組可於今年下半年完成研究,提出初步建議後,諮詢社會各界,充分聽取意見後,作出決定。
  陳海帆昨日列席立法會會體會議,回覆吳國昌議員口頭質詢表示,有關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設立,政府已籌設由多個部門的領導和相關法律專家組成的跨部門研究小組,小組根據《基本法》的規定,結合特區政府構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施政定位,以及同步理順和優化與其工作密切相關的部門的職能、架構及資源的配置,對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組織架構、市政成員的界定及產生辦法、其受政府委託提供的服務的具體範圍、人員等方面進行研究,旨在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及讓行政架構與市政機構的設立能夠協調發展。
  她說,對於社會上有意見提出澳門市政機構可仿效香港區議會的方式,研究小組比較了《香港基本法》及《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澳門基本法》第95條的規定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沒有“區域”的表述,這是考慮到澳門的地域及人口規模較小,市政機構的服務對像是面向全澳市民,因而無需設立區域性的市政機構。
  陳海帆表示,關於市政機構成員產生方式,研究小組會按照《澳門基本法》第95條及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的規定,綜合考慮市政機構需就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事務發揮的諮詢功能,以及其代表作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等因素,進行全面分析和研究,由此訂定市政機構組織的成員產生方式。 預計研究小組於今年下半年完成研究,形成初步建議,並向社會各界開展諮詢,在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針對委任諮詢組織中社會人士成員方面,她說,現時政府主要按照該諮詢組織職能所涉及的政策特點,綜合考慮成員的專業知識、經驗、代表性、品格、聲望及社會參與度等因素,委任適當的社會人士擔任諮詢組織成員,具體包括“在相關領域享有聲譽的”或“有功績的”個人代表,以及經由社團內部協商方式產生的社團代表。
  陳海帆表示,特區政府還積極吸納專家學者、青年人士、新興社團,以至個人代表等不同階層人士,加入諮詢組織,務求充分吸納社情民意,協助政府落實科學施政。
  為了使各諮詢組織的成員能更有效開展工作及更好地發揮其作用,特區政府正逐步落實諮詢組織成員的每屆任期為2至3年,最長不超過6年,並最多可同時出任3個諮詢組織的規定。在各諮詢組織現屆成員任期屆滿時,按部就班逐步更換成員,以有利提升諮詢組織發揮溝通橋樑及人才培養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