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4月7日電】(記者馬德林)中國最高人民法院7日在北京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其中多個條款均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作出從嚴處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五庭審判長方文軍介紹,針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解釋》主要通過兩種方式從嚴懲處。
一是將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規定為「情節嚴重」,適用更高幅度的法定刑。方文軍說,《解釋》第四條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第五條中的「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第十一條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都屬於「情節嚴重」,應當升格適用法定刑。
二是在「數量+其他情節」的情況下,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可以低於通常的數量標準定罪量刑。《解釋》第七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製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數量標準按照通常標準的50%掌握;第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製毒物品犯罪,達到「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數量標準,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適用上一幅度的法定刑。
去年12月,湖南省臨湘市委原副書記、市長龔衛國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由於其在任期間吸食毒品,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除湖南外,江西省、雲南省亦曾曝出有國家工作人員吸毒。方文軍稱,國家工作人員本應自覺抵製毒品、積極與毒品犯罪作鬥爭,「如果這部分人反過來去實施毒品犯罪,無疑具有更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和更大的社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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