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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之於我宜對嫌犯審判後才遣返台灣

2016-04-20 05:35
  由「法務部」率領的「肯尼亞案」協商代表團,將於今日前往北京,與大陸相關部委協商。協商代表團由「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長陳文琪領軍,成員包括「法務部」官員,高檢署、地檢署檢察官,刑事警察局警官,以及陸委會、海基會相關官員、主管共十人。在北京期間,將與對口的司法部司法協助與外事司、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刑事偵查局及港澳台事務辦公室,以及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的相應層級官員或檢察官,或許還有海協會的相關人員進行協商,預計二十二日返台。台灣「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昨日在「立法院」參加國民黨「立委」許毓仁舉辦的「推動台灣成為亞太仲裁中心」公聽會後受訪表示,這次專案小組的基本目標就是針對偵辦相關卷證如何給台灣,人員能不能送回、怎樣送回來台灣受審的可能性,盡量磋商,另外還有人道探視。陳明堂還指出,不可能一次就談成,有些細節爾後還要繼續,以二零零一年菲律賓的案例,也要經過五個月左右的時間,但會請專案小組的成員,盡量爭取時間、空間來做處理。
  從台灣協商代表團是以「法務部」牽頭的情況看,代表團此行應是以大陸海協會與台灣海基會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簽署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為依據,並在該協議的框架下進行。但由於在整個「肯尼亞案」的偵辦過程中,是大陸警方單方進行偵查並破案,並沒有像二零零一年「菲律賓案」那樣,按照該協議的規範,要求台灣警方予以協助如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資料等,更沒有實施兩岸警方攜手合作偵查破案,而且大陸方面堅持享有司法管轄權,實際上該案的犯罪結果地是在中國大陸,受害者也全部是大陸居民,因而無論是從屬地司法管轄權或是屬人司法管轄權來看,大陸方面完全享有對該案的主導權。因此估計,在雙方協商的過程中,大陸方面可能會以「操之於我」的主導權為主線,將對案中台籍犯罪嫌疑人的審判權牢牢掌握在己方手中,因而將不會滿足台灣方面「菲律賓模式」,亦即將他們移交給台灣司法機關進行審判的要求,而是在大陸司法機關進行審判後,將他們遣返給台灣「法務部」轄下犯罪矯正機關的監獄執行其刑期。當然,部分合理要求還是將會滿足的,比如人道探視台籍犯罪嫌疑人,及調閱部分案情卷宗等。當然,與之相對應,不排除大陸方面將會安排案中已經獲得核實的受害者,向代表團成員痛訴受害的慘況,讓代表團成員親身接受「震撼教育」,促使他們對放縱電訊詐騙犯罪進行深刻反思,不好意思強力爭取將犯罪嫌疑人帶回台灣審判。
  尤其是今日恰好就是距離蔡英文宣誓就職一個月。試看昨日由比利時政府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在布魯塞爾共同舉辦的「國際鋼鐵會議」,以「對話夥伴」身分獲邀參加的台灣代表團,中國代表團就以「層級不夠」為由進行抗議並要求其離場。對此「新常態」,就連台灣媒體也看得很清楚,只要蔡英文堅持不承認「九二共識」及其「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核心內涵,大陸方面就將嚴格按照一個中國的標準來處理一切涉台事務,並堅持「操之於我」的主導權。
  其實,在民進黨即將上台執政的背景之下,就連「法務部」的官員,也知道此次赴京協商,將難以獲得四年前「菲律賓模式」亦即大陸方面將台籍犯罪嫌疑人移交給台灣司法機關審判的成果。實際上,之所以不可能會有「菲律賓模式」,是取決於以下的幾個變化:其一、當時是兩岸關係的「蜜月期」,由於馬政府承認「九二共識」,兩岸關係處於六十年來最友善的狀況,據說在兩岸各類議題尤其是在「ECFA」的談判過程中,台灣方面要甚麼大陸就給甚麼,甚至是「要五毫給一元」。而現在,不要說是「太陽花學運」污名化兩岸協議,而且民進黨「立委」也阻擾對《兩岸服貿協議》的審查,並與台聯黨(後是「時代力量」)黨團提出「兩國論」意涵強烈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了,就說是拒絕承認「九二共識」的蔡英文即將上台,以「九二共識」為前提的海峽兩岸協商必將會停擺。更何況,就在台灣協商代表團動身前夕,「立法院」朝野黨團還「惡人先告狀」地發表「共同聲明」,竟然「聲大夾惡」地提出「強烈的譴責與抗議」,並要求大陸「立即放人」。大陸方面總不能在捱了打還要賠笑臉吧?總是有尊嚴的。何況,據說台灣民意代表「作秀」是為了民意,為了選票,難道大陸政府就沒有民意壓力嗎?
  其二、四年前是完全按照《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規範,兩岸警方合作偵查案件,台灣方面至少是提供台籍犯罪嫌疑人的資料,為了日後雙方的繼續合作,因而大陸方面將台籍犯罪嫌疑人移交給台灣司法機關審理。但即使如此,也因為程序運行而用了四個多月的時間。而今次「肯尼亞案」的整個偵查過程,都是大陸方面單方進行,沒有求助於台灣方面,更不是兩岸警方攜手合作破案。因而不可能再按照「菲律賓模式」來執行。何況,即使是比照「菲律賓模式」,四個多月後已是蔡英文上台後三個多月,倘也將犯罪嫌疑人送回台灣,豈非讓自己要求蔡英文正面回應「九二共識」的壓力破功?
  其三、從兩岸攜手打擊電訊詐騙犯罪活動的效果看,四年多前的「菲律賓模式」是失敗的,台灣地方法院對被遣返的疑犯重新起訴,要麼是輕判。要麽事被判交罰款甚至直接判無罪,若按照大陸依照詐騙金額的來量刑的規則,這些人都面臨十年以上的重刑。實際上,台灣詐騙類案件司法訴訟曠日持久,最後多半輕判,詐騙錢財也追不回來。台灣的法律對於詐騙犯的刑責也相對較輕。這不但是打擊兩岸警方的士氣(連台灣的檢察官也有怨言),而且不能起到對電訊詐騙犯罪活動的阻嚇作用,更不能安撫受害者。
  因而估計,即使是遣返「肯尼亞案」中的台籍嫌犯,也是執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十一條「罪犯接返(移管)」的規定,「雙方同意基於人道、互惠原則,在請求方、受請求方及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亦即是在大陸司法機關行使司法管轄權,對其進行審判後,將其遣返台灣,由「法務部」轄下犯罪矯正機關的監獄執行其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