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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國檢察官在澳任職形式高於實際需要

2016-04-21 05:25
  葡國總檢察長維達爾應中國澳門特區檢察院邀請,不遠萬里來澳門訪問五天。除了與行政長官崔世安會面之外,還拜訪遍澳門特區的主要司法機關,並與之商討兩地司法合作的議題,並得到了其原理預想的成果,應是可以「滿載而歸」。
  本來,談起司法合作,倘是廣義解讀的話,可以有許多領域,包括兩地合作打擊跨境犯罪活動,及進行國際民刑事司法互助等。儘管中國澳門特區已經與葡國簽署了《法律及司法協助協定》、《關於轉移被判刑者之協定》,但仍有許多具體領域的細節議題可以深入討論下去並簽署更多的協議。不過,維達爾總檢察長今次此行的使命似不在此,而是專門為澳門特區繼續聘用葡國檢察官而來。
  實際上,維達爾在與崔世安會面時,就「直奔主題」地指出,葡國與澳門檢察院一直保持良好合作關係,是次訪澳亦受葡萄牙檢察院高等委員會委託,向行政長官表達該委員會將履行承諾,繼續派遣該國的司法官來澳工作。她亦期望,雙方在現有的合作基礎上能夠拓闊合作領域,如檢察官培訓和加強刑事方面的司法合作等。
  既然如此,維達爾在與澳門特區檢察長葉迅生舉行閉門工作會議時,最重要的議題就是葡國檢察官來澳任職的問題了。據檢察院發出的新聞稿顯示,雙方已經就此達成初步協議,葡國檢察院高等委員會將會繼續派出具豐富司法經驗的葡官來澳工作,而任命及決定則由澳門特區檢察長提出及作出最終決定。有關葡國檢察官在澳門任職的期限,一般任期四年,可續任一次,最長可任職八年。葡國檢察官的定期委任中止後,可根據澳門檢察長的要求尋找替代人選。
  不過,從澳門特區各相關機關發出的新聞稿看,對於這樣的合作議題,似乎澳門特區方面抱持「既來之,即安之」的態度,既沒有拒絕,也不是「十分渴望」。實際上,崔世安的說法是,「考慮到葡萄牙和澳門的歷史和友誼,雙方未來在法律合作的延續仍然非常重要,希望葡萄牙能繼續派遣法官或檢察官來澳,以其專業服務特區。」因而是象徵性及形式多於實際需要。而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在與維達爾會談時,雖然有表達歡迎葡國檢察院願意繼續派司法官來澳工作,但他同時又指出,大力培訓高質素的本地法律人才和司法官,以及因應社會發展修訂法律和司法制度,是保障地區法律和司法制度活力的根本良方。至於直接與維達爾協商此議題的檢察長葉迅生,則在受訪時承認,澳門特區檢察院非常缺乏司法官,但他又指出,邀請多少名葡籍司法官來澳,以及留澳多長時間是視乎工作需要。他更是指稱,澳門特區成立已經十六年,本地司法官隊伍已成長,葡籍司法官與本地司法官相互可分享經驗,屬相當好的安排。
  而在民間,則為如下的幾則報導所迷惑:一、去年底,葡國檢察院高等委員會葡國宣布,葡國當局將不再對葡國司法官及公務員在澳門執行公務之特別准照續期,四名在澳門檢察院工作的葡國司法官,將陸續返回葡國工作。澳門檢察院發言人對此表示,已經與里斯本保持溝通聯絡,試圖避免至少兩名受葡國檢察院高等委員會命令返葡的葡人司法官離澳。為此,澳門律師飛文基在接受媒體訪問時還坦言,那四名葡國司法官的離開,對澳門是損失重大。因為他們非常熟悉澳門的法律精神,而且經驗豐富,其質素肯定屬於頂級。 葡國當局突然召回四名司法官,卻沒有特別的理由,只聲稱人手不足,使人覺得莫名奇妙、可惜、失望。飛文基還坦言,不相信四名司法官便可解決葡國人手不足的問題。而且本澳曾要求四人留任,但葡國當局未有特別反應。飛文基認為,葡國當局不了解今次召回的後果是這麼嚴重,本澳當局需要向對方說明情況,也可考慮聘請退休的司法官從葡國來澳服務。而在民間,則有這些在澳服務的檢察官,因為其收入比其在葡國的同行高得多,而遭「眼紅」之說。
  二、就連維達爾自己在澳門訪問期間也承認,葡國的司法官資源匱乏,不能派太多司法官來澳門服務。葡國希望未來兩至四年增加約五十名司法官,派多少來澳門將會根據澳門檢察長的要求及檢察院具體運作情況而定。至於目前在澳工作的三名檢察官,現時其中兩名司法官在葡國處於停薪留職狀況,不用葡方處理;另一名司法官任期屆滿時視乎葡國檢察院高等委員會的決定,將根據具體情況,以及協議的條文決定能否續任。
  三、維達爾在與葉迅生檢察長舉行工作會議後表示,經過審慎考慮,葡方同意挑選具豐富司法經驗的司法官來澳服務。葡國會先作諮詢,由有意的司法官競爭,然後列出一份清單,經整理將資料寄給澳門檢察院決定。在字裡行間,似乎「挑選具豐富司法經驗的司法官來澳服務」是澳門方面提出的條件要求,而維達爾在經過「審慎考慮」後不得不接受。
  聯想到這幾年來,葡國由於經濟不景,有不少剛從學校畢業的「律師仔」,得悉澳門的經濟較佳,而且相關專業領域的收入比葡國高出很多倍,因而紛紛來澳門「揾食」,而與澳門本地律師產生衝突摩擦;再聯繫到正在澳門服務的幾位檢察官,已經熟悉澳門的情況,甚至已經融入澳門社會,但卻被葡國召回,新來者卻並不了解澳門的情況,甚至可能還是典型的「三門」司法官——即從家門到學校門,再從學校門到司法機關門——不久的司法官,因而才有葉迅生檢察長「挑選具豐富司法經驗的司法官來澳服務」的要求。
    其實,類似葡國「律師仔」來澳門「搶食」的話題,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在某年的司法年度開幕禮上致辭時,就有所暗示。他指出,「我們一方面要理解他們提出的從葡國多請些法官來澳門法院任職的訴求,但另一方面也要考慮到澳門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中文為整個社會,包括各政權機關主體官方語文的地位,以及絶大部分案件當事人不懂葡文的情況。」
  實際上,有少量葡國司法官在澳門特區服務,好處是有利於「一國兩制」的形象,而且澳門也有少量的葡裔涉案;但不利之處是,澳門回歸後按照基本法,中文成為第一官方語言,審案時大量使用中文,葡文雖也有使用,但比例越來越低。尤其是澳門是一個華人社會,與中國內地尤其是廣東的關係密切,風俗文化、生活習慣、思維方式,都是華人化,葡國司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倘只是死咬法律條文,而忽略這些因素,還有可能葡國司法官根本就無法領悟的「澳門回歸」這個政治因素,亦即中央政府與特區的關係,可能就會不夠精準。而且,在審理華人案件時,還要配備翻譯人員,增加成本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