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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前途決議文》是《台灣前途決議文》的翻版

2016-04-25 05:14
  四月二十一日,三十名主要來自公民黨、民主黨及民協等「泛民」政黨的中青代,聯名發表一份名為《香港前途決議文》的宣言,就「本土」、「自決」、「修憲」等議題提出系統主張。
  乍一看這份宣言的標題,大有似曾相識的感覺:它與台灣地區的民進黨的《台灣前途決議文》何其相似乃耶!因而使人頓生疑竇:這是否民進黨《台灣前途決議文》的翻版?
  筆者由於長期研究台灣問題,尤其是民進黨的歷史現狀,因而對《台灣前途決議文》的背景、內容、意圖等,較為了解。而將《香港前途決議文》與《台灣前途決議文》進行兩相對比,盡管《香港前途決議文》並非全部抄襲《台灣前途決議文》,但其出籠背景及部份內容卻頗為相似。這究竟是誤打誤撞,「湊巧」而已,還是在近年來香港「泛民」與台灣民進黨頻繁往來,互相取經之下,這三十位「泛民」有意學習民進黨的「成功經驗」,「照辦煮碗」的結果?只有他們才知道。
  實際上,從幾個方面看,《香港前途決議文》不但在標題上的關鍵詞(除地名外)與《台灣前途決議文》一模一樣,而且在背景方面也頗為相似。《台灣前途決議文》,是民進黨對首度參加旨在奪取台灣政權的「總統」大選失利後的檢討後,為陳水扁代表民進黨再度衝刺「總統」寶座而度身而造。一九九六年,台灣地區實行首次「總統」全民普選產生,民進黨派出「台獨」教父彭明敏為「總統」候選人,謝長廷為「副總統」候選人。由於標舉「台獨」路線,使得選民們頗為顧忌疑慮,因而以百分之二十一點一的得票率落選,大為低於當時民進黨約百分之三十五的基本盤。
  痛定思痛。民進黨內一些較為理性務實的活躍人士,擔心已經獲得民進黨推舉參加二零零零年「總統」大選的陳水扁,將會受到選民們對民進黨「台獨黨綱」的質疑而再次落選,就醞釀設法以既能保留矢志「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的「台獨黨綱」,又能承認「中華民國國號」的新的政治文件,來欺騙主張「維持現狀,不統不獨」的中間選民,並安撫「台獨基本教義派」。一九九九年五月八日召開的第八屆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全代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就通過了《台灣前途決議文》,主張「台灣,固然依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台灣是一主權獨立國家,任何有關獨立現狀的更動,必須經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果然,陳水扁的得票率上升到百分之三十九點三,並因國民黨分裂為連戰、宋楚瑜兩個參選組別而「漁翁得利」當選。
  而《香港前途決議文》則是在「激進民主派」推出「港獨」口號,甚至成立主張「港獨」的政黨,受到香港各界人士強烈批評之後,一些「泛民」中青代似乎是既要推出比「泛民」更激進的「公投自決」的主張,又要與「港獨」作出一定程度的區隔,以此來吸引對香港現狀不滿,但又無法辨別偏激政治主張,卻對「港獨」仍是抱有疑慮心理的年輕人的選票。實際上,有份聯署《香港前途決議文》宣言的公民黨陳淑莊就聲稱,「決議文」中不包括「港獨」,因為現時香港無相關法理基礎,亦無條件推行「港獨」,並強調如果不能落實內部自治,才有可能尋求包括「港獨」的外部自治。而正是這番話,暴露了《香港前途決議文》所尋求的「內部自治」,其終極目標就是為了追求「港獨」,因而也像《台灣前途決議文》那樣,保留了「港獨」的核心內涵。
  《台灣前途決議文》聲稱,「台灣是一主權獨立國家,任何有關獨立現狀的更動,必須經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而《香港前途決議文》也有類似的內容,就是「二零四七年後香港的政治地位,必須經由香港人民透過有充分民主授權、以及有約束力的機制,自行決定;而只要香港人民能夠按『內部自決』原則實現自決權,『永續自治』將是處理二次前途問題的恰當選擇。」
  可能是連他們也感覺到「自決權」過於露骨,因而就自欺欺人地以「內部自決」來混淆掩飾之。實際上,眾所周知,「自決權」是一個國際法的概念,而「高度自治」則是國內法的概念,兩者並不能混淆。這些人意圖以「內部自決」來偷渡「高度自治」,以為可以得逞。但是,「高度自治」所包括的民主選舉制度等,並非屬於政治學以至國際公法中的「自決權」的概念。
   何況, 在香港回歸祖國之前,雖然英國在香港實行的是典型的殖民式統治,但這並不等于香港就是殖民地。因為通常意義上的殖民地主要是指因外國統治、管轄而喪失了主權的國家,是要使其獲得獨立的問題。香港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是作為一個主權國家的中國要對被佔領的領土恢復行使主權的問題。所以,殖民地概念不適用于香港。因此,中國恢復在聯合國的席位後不久,當時的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黃華於一九七二年三月八日致函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主席,明確宣布:「香港、澳門是屬于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帝國主義強加于中國的一係列不平等條約的結果。香港和澳門是被英國和葡萄牙當局佔領的中國領土的一部分,解決香港、澳門問題完全是屬于中國主權范圍內的問題,根本不屬于通常的『殖民地』范疇。因此,不應列入反殖宣言中適用的殖民地地區的名單之內。」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于同年六月十五日通過決議,向聯大建議從上述的殖民地名單中刪去香港和澳門。中國政府在港澳問題上的立場在國際上得到廣泛支持。同年十一月八日,聯合國大會以九十九票對五票,通過了有關將香港、澳門從殖民地名單上除去的決議。這也是香港居民並不享有「自決權」的國際背景。
  最令人感到可笑的是,《香港前途決議文》竟然胡謅什麼「透過內部方式實現《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人民自決權,由香港人民自由決定香港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然而,英國在一九六六年簽署此兩份「國際人權公約」,並在一九七六年宣布其在香港適用時,對這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第一條的「自決權」,不在香港適用。因此,「自決權」在香港,根本就不存在。
   此外,《香港前途決議文》有些詞彙,早已在中英談判的過程中及此後的《香港基本法》起草期間,受過批判。比如其多次使用的「民主授權」,其實就是當時「還政於民」的替代詞,與李登輝和民進黨常用的「主權在民」,是一路貨色,將香港當作是獨立政治實體,這本身就已隱伏著「香港獨立」的政治企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