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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建議居民或旅客可申請街頭表演

2016-04-30 05:26

文化局擬規範 街頭表演藝術
【特訊】文化局街頭表演藝術實施草案建議年滿18歲或以上的居民或旅客可於本澳申請街頭表演,局長吳衛鳴表示,有關草案只是提出初步構思,還需社會、委員會多作討論。當局亦會藉助跨部門溝通合作,解決空間管理、聲音管理、理順法規等問題,有信心未來出台的相關規定能夠符合本澳需要,希望可盡快實施。 昨日文化諮詢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文化局提出街頭表演藝術實施草案,引起與會者關注。文化局演藝發展廳廳長楊子健表示,為構建本地藝人獻技及發揮的平台,文化局擬定街頭表演藝術實施草案。希望通過街頭表演藝術,吸引海內外優秀街頭表演者來澳獻藝,活化社區文化氛圍,建設文化澳門。 草案建議年滿18歲或以上的居民或旅客,可向文化局申請街頭表演,由審議委員會審議表演形式、內容及藝術形態等要素是否適合在公眾場所演出,結果送交《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批核。初步建議由每天上午9時半至晚上9時半期間,在塔石、議事亭前地、三盞燈等地點演出,表演者在同一地點演出最多2小時。 文化局局長吳衛鳴表示,歐美地區對街頭表演藝術進行規範管理,由政府有關部門發出表演執照。而經初步討論,當局並非要求表演者申請牌照,而是一個表演許可,目前正研究如何修改現有法規法例來規範街頭表演藝術,考慮用最簡單的程序讓表演者在最短的時間內申請到表演許可,同時設立監察機制,不歡迎未通過正式行政手續獲批的街頭表演。至於來澳工作的人士是否符合申請街頭表演資格,他表示還要諮詢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員,原則上希望更加開放。 吳衛鳴又稱,該草案目的是規範管理街頭表演藝術,希望實施後可增加本澳整體文化氣氛,營造藝術氛圍,讓本澳藝術工作者有更多獻技的平台。目前只是提出初步構思,還需社會、委員會多作討論。當局亦會藉助跨部門溝通合作,解決空間管理、聲音管理、理順法規等問題,有信心未來出台的相關規定能夠符合本澳需要,希望可盡快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