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道】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出席香港電台節目時表示,越多人提出自決或港獨,只會令內地越重視國家安全。她認為提出自決的人要思考,自決當中是否包括「港獨」這個選擇,因為此選擇本身已經是好大問題,她希望提出的人不要誤導市民。
范徐麗泰在節目後又說,現在只有1人講港獨,所謂的政黨亦只有1人發言,證明港獨在社會上不受歡迎。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將於本月中旬訪港,范徐麗泰希望張德江會趁機表達中央對香港的支持和立場,並提醒港人把握中國的發展機遇。她亦希望張德江接觸及瞭解更多香港的情況。她相信張德江有機會表達一些政治立場,但屆時才知道具體內容。
范徐麗泰又估計,人大委員長張德江來港並不會對下任特首人選有指示,認為訪港亦並非意味張德江「挺梁」。
星島日報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將於本月中旬訪港,出席由特區政府主辦的「一帶一路高峰論壇」並作主題演講。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表示,希望張德江訪港期間,趁機表達中央對香港的支持和立場,提醒港人把握中國的發展機遇。
范徐麗泰認為,張德江一方面是來鼓勵香港,為港人打氣,另一方面亦希望接觸瞭解更多有關香港的情況。她又說,相信張德江有機會表達一些政治立場,但具體是甚麼表述要到時才知。
另外,范徐麗泰表示,年青人若不認同自己是中國人,可選擇自己認同的國家。她說,如果年青人只認同自己是香港人,做好工作令人感到香港是非常好的地方,並無問題,但如果對香港認識不夠深入,對國家又欠缺認識,會被人覺得是無知。
香港法律界:「港獨」違反國家憲法港法可懲「港獨」
香港文匯報訊:包括特區政府的多方都曾警告,「港獨」違反國家憲法、香港基本法及香港法例,但「港獨」分子仍然無視法律。多名香港法律界人士日前表明反對「港獨」。有律師指出,「香港民族黨」舉行成立記者會,將「港獨」主張向外公佈,已經構成發表煽動文字,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律政司司長有責任提出檢控。本身是大律師的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批評,有法律界中人以「剝花生」心態看「港獨」,有的更以言論自由為「港獨」言行辯護,認為他們有責任指出錯誤理解。
12名法律界人士,包括香港律師會前會長林新強等昨日舉行記者會,表明反對「港獨」。對於「港獨」言行如何違反香港法例,律師莊永燦表示,「香港民族黨」早前舉行成立記者會,當時召集人陳浩天提到「港獨」是「歷史必然進程」,將會採取「多種手段」,達至建立「香港共和國」,「脫離中國殖民暴政」。他指,該記者會不是「茶餘飯後傾偈」,而是向外發表,已是一種行動,已經構成發表煽動文字,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
他解釋,《刑事罪行條例》第十條提到,任何人發表煽動文字即屬犯罪,而煽動文字是指具煽動意圖的文字;第九條就提到,煽動意圖包括意圖激起對中央政府的離叛(disaffection)。他指,disaffection在字典的意思是政治上的不滿、不忠或背叛,若在政治上引起他人對中央政府的不滿,就構成煽動意圖。
莊永燦認為,在明顯有條文處理「港獨」言行下,律政司司長有責任提出檢控,但當局至今仍未檢控「港獨」分子,可能有很多考慮,包括考慮檢控是否必然成功。他強調,煽動文字或比武器更有殺傷力,如不早加阻止就會形成雪球效應,尤其「香港民族黨」之後再表明會向學生宣揚「港獨」,想煽惑青年的人心。
大律師丁煌補充,《刑事罪行條例》第十一條指,未經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不得就該條例第十條所訂罪行提出檢控,反映律政司司長有法律基礎提出檢控。
無論是表明「港獨」的「香港民族黨」、打「本土」旗號的「本土民主前線」,還是主張「自決」的「香港眾志」,都仍未註冊為社團或公司。律師錢志庸指出,根據《社團條例》,任何本地社團均須於成立後一個月內申請註冊,如果當局覺得該社團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或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有聯繫,就不予批准註冊。
他續指,若社團不獲批准註冊,且沒有在獲通知後30天內上訴,並繼續以社團名義行事,即屬犯罪,首次定罪可判罰款10,000元,再犯就可判罰款25,000元及監禁3個月,兼就首次定罪起每日罰款300元。
在公司註冊方面,如果公司註冊處覺得公司名稱及成立宗旨有誤導,如涉及「港獨」,就有權不予批准註冊。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