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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參選人及助選團才可宣傳 經費須計入選舉開支

2016-05-07 08:30

【本報訊】以往,有社團開展的活動被質疑是競選宣傳活動。今次修訂《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諮詢文本提出,透過申報制度,明確只有參選人或由參選人申報的助選團才可作出競選宣傳,相關經費亦必須計入選舉開支。參選人或其助選團亦必須向選管會申報電子媒介等所有競選宣傳內容及途徑。
「我相信各位在澳門生活都知道,澳門的社團是非常多的,社團的活動亦都非常頻繁。這是日常的工作,社團有他們的職能,組織活動、聯絡成員是自由結社的基本權利。」行政公職局局長高炳坤表示,期望今次修法既保障自由結社的權利,亦保障在公平、公正、公開、廉潔的環境下進行選舉。
若沒有申報的競選輔助組織進行競選宣傳,將有甚麼後果?廉政公署助理專員林智龍表示,按照修訂《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諮詢文本的建議,相關行為屬輕微違法行為。另外,諮詢文本建議,涉及參選活動開支的會計帳目須由本澳註冊核數師確認後才提交選管會審核,也建議重新檢討開支限額。
有意見認為,選管會運作的時間過短。由於,很多選舉的繁重的選管工作須在選管會組成後才可落實和開展;此外,選管會亦要處理許多疑似「偷步宣傳」和違法宣傳,發出指引和勸諭等。今次的諮詢文本建議,維持選舉管理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但可於選舉前一年組成,也建議在選管會中加入檢察院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