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正就修訂立法會開展公眾諮詢,今次修法目的是透過完善相關法律規定,更清晰規範競選活動,更合理修訂參選條件,以及更有力打擊賄選行為,從而讓選舉活動能更全面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和廉潔選舉的基本原則。毫無疑問,是針對過去立法會選舉出現的問題或爭議,透過修法更有效實施選舉管理,堵塞法律漏洞,希望能減少涉嫌“偷步宣傳”、“擦邊球”等違法活動,這意味著再沒有所謂賄選的灰色地帶。
對於有意見認為今次修法似乎單純為打擊賄選,對候選人或社團可能會造成壓力,甚至乎會擔心誤踩“地雷”,索性不參與。筆者認同修法不應窒礙更多人的人參選社會服務,然而,賄選是破壞法治的一種行為,有損作為立法機關的認受性。在立法會產生制度以外,對於立法會的形成,其實是相當重要,在大局不變的前題下,如何提升立法會直選質量,令立法會工作更貼近民意,修法打擊賄選是不二之法。
處於灰色地帶的賄選行為,過去一直存在,對於以社團政治為主的澳門,即使修法打擊,亦未必能起到很好的效果。社團活動和競選活動確實很難具分,平時提供的服務,嚴格而言,已是一種招攬選民的手段,拉票活動根本長期進行中,容易潛艇。當然有付出,才會得到支持,只要不在競選期出錯,就不會造成賄選。那怕明文規定,對於社團活動和拉票活動之間有更清晰的規範,一個候選人以其他身份在社團活動曝光,以間接方式拉票,似乎奈佢唔何?
山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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