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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招聘甄選晉級培訓草案完成討論

2016-06-09 07:30

【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行政法規草案。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公佈後,特區政府根據該法律制定了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為了完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制度,特區政府針對制度推行時遇到的問題,向公共部門、公務人員和公務員團體徵集意見,經綜合分析,決定重新構思新的招聘及甄選制度,引入以能力為導向的公務人員管理制度。
為此,特區政府制定了《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行政法規草案。草案在職程入職及晉級的招聘及甄選程序方面,重新設計統一招聘的考試模式,並確保相關程序的規範化、公平、公正及公開。
草案的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第一,設立統一管理開考。
草案設立為填補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訂定的所有一般職程及特別職程的入職職位而舉行的統一管理開考,分為綜合能力評估程序和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綜合能力評估程序對擔任職務所需的一般才能及勝任力進行評估,由行政公職局負責,施行細則以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的合格投考人可報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旨在填補開考時已存在的職位空缺,又或同時填補開考時已存在的職位空缺及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位空缺。該程序由擬招聘公務人員的部門負責,亦可由行政公職局與用人部門合作進行。
第二,優化報考程序。
草案規定,報考文件可由投考人或他人以親送、郵遞或電子方式提交。在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草案刪除在報考階段審查文件與原件是否相符的程序,留待於任用時才審查。草案也建議,行政公職局向投考人提供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
第三,增加晉級培訓程序的靈活性。
草案建議,與將擔任的職務直接相關的培訓課程改為佔法定累積培訓時數的60%至100%,餘下的培訓時數則以修讀與將擔任的職務間接相關的培訓課程補足。
草案規定,培訓課程須具有明確培訓目的、大綱、時數,且可於辦公地點、培訓室或透過遠程方式進行;因應殘疾公務人員的情況,經聽取部門及行政公職局的意見,可適當調整培訓課程,尤其是培訓課程的方式和種類;刪除須強制性優先報讀行政公職局舉辦的培訓課程的規定;取消各公共部門張貼培訓清單的機制,改為只在行政公職局的網頁內發佈。
另外,草案規定,晉級開考的典試委員會改由開考部門的人員組成,行政公職局則具職權監督晉級開考及就有關開考訂定指引。
第四,明確規範特別招聘制度。
草案規定,以定期委任任用的不具原職位的領導及主管人員,倘其定期委任終止,可免除開考獲聘用。此規定經必需配合後,延伸適用於行政長官辦公室及主要官員的辦公室及行政輔助部門、立法會輔助部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及檢察長辦公室中不具編制內原職位且任用已終止的人員,但已被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訂定的重新聘用或調職機制所涵蓋的人員除外。
最後,草案廢止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並建議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