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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灣湖收地前夕 當局再辦研討會 如何解讀新土地法勢掀論戰

2016-07-05 11:15
南灣湖C、D區有14幅土地將於今個月底到期,政府表明會依法收回土地,「大地主」之一南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本來定於上月27日召開公聽會,之後臨時取消,發展商今日於澳門世貿中心舉行「新《土地法》對澳門的投資、經濟及社會的影響研討會」,但就沒有上次廣邀的三大地產商會、四大銀行代表的強盛陣容,只稱「特別邀請相關持份代表及專業人士」。

然而,在昨日立法會全體大會,立法會議員、澳門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唐曉晴突然聲稱,已向立法會提交現行《土地法》解釋性法律,希望清晰歸責承批人的問題。此言一出,大有力挽狂瀾於既倒的味道,不過,有學者認為25 年「大限」一到,收地沒有討論空間。



南灣湖C、D區14幅地王本月底到了25年批給「大限」,有否變數,公眾極度關注。 (資料圖片)


新《土地法》實施至今兩年多,陸續有閒置土地因25年批租期滿被宣告批給失效。立法會官委議員唐曉晴昨日表示,有承批人在土地批給期限內無有效利用土地,不只是承批人責任,他已向立法會提交現行《土地法》解釋性法律,希望清晰土地批給後,是否歸責承批人的問題。

解釋性法律非修改方案
早前有報道指,議員唐曉晴向立法會遞交了修改《土地法》議案,他昨日出席立法會全體會議時回應,他上月底向立法會提交的是現行《土地法》解釋性法律,並非修改方案。他稱,現時《土地法》在執法過程中,「歸責」問題並不清晰。

他坦言,若土地承批人有錯確實是承擔惡果, 但如果承批人「日日都向政府申請,但政府無批過佢哋做任何嘢,咁等等等,等咗十年或者25年」, 有人認為這種情況是「可以唔理,都照收嘅」,那就與立法原意相違背。

歸責問題變得無關痛癢
他指出,《土地法》在立法過程中,政府及立法會一直在討論土地承批人歸責與否,但現時政府取態是土地一到期就要收回,「如果呢個歸責問題一下變咗完全無關痛癢嘅問題,咁呢個法律,我哋嘅解釋就完全唔符合法律原意同法理。」

針對誰有權力決定歸責於哪一方,他指,法院是司法機關,「應該是政治層面的不應該揼去法院」,政府是有需要「做嘢」。



立去會官委議員唐曉晴昨日聲稱,已向立法會提交現行《土地法》解釋性法律,冀清晰承批人歸責的問題。 (袁金秀攝)


倡設過渡性條款解困局
議員麥瑞權(右圖)及鄭安庭昨日在立法會議程前發言中亦關注新《土地法》問題,他們稱,有人認為只要政府「翹起雙手」,等法院判決就是最好的局面,但事實卻并非如此,他們舉例稱,去年發生的「海一居」事件,通過法律途徑至今仍未得到解決。

二人引述法律界稱,當前的土地問題有著複雜的歷史因素,但政府對「有罪」抑或「無罪」的承批人,都一律收回相關土地,做法不合理,批評政府僵硬解釋《土地法》期限條款,又將糾正自己錯誤的責任轉向司法機關的做法,是非常有問題。他們促請當局迅速修法,盡速採取過渡性措施。

至於南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今日舉行研討會之目的,是鑑於新《土地法》出現社會不同解讀的矛盾,嚴重影響澳門未來政治、投資、經濟及社會發展,故舉行研討會,探究立法原意及法律公義;「依據事實,歸究前因方式,以務實理性態度,共同論證,明辯是非,達致公義執法之目。



議員麥瑞權




立法會議員鄭安庭倡議當局設立過渡性條款,解決土地批給到期歸責的問題。 (資料圖片)


25年批給到期 收地沒討論空間 林宇滔:延長「大限」有違法律原意
有議員向立法會就《土地法》提出解釋性法律,希望清晰歸責土地承批人和立法原意等問題。聚賢同心協會副理事長林宇滔(圓圖)受訪時表示, 雖然政府在過程中未必完全無責任,但承批人在25年批給期內都無採取任何行動是其個人問題, 新舊《土地法》中,一直也明確規定到期未能取得確定批給的土地,需要被政府回收,他認為當中的期限沒有討論空間。

林宇滔指,對於土地的利用期,政府過往未有恆常的機制去監督,也未有嚴格執行處罰,導致一些閒置土地未得到及時的處理。

他解釋,利用期即土地發展當中規定發展商四年內要完成項目,理論上是完成不到便須受罰, 但過去政府並無嚴格執行。

對於「歸責」誰屬的問題?林宇滔認同有討論的空間,「在利用期內政府都唔係絕對啱」,在利用期內認為政府沒有按照應有的責任去監督發展商,為何不從司法途經解決?「政府唔批規劃, 你告都要告到佢有規劃啦!」

他又認為,利用期可根據當時的發展規劃可靈活調整,《土地法》當中也容許因一些不可抗逆的理由可調整利用期,政府對此一直都較為寛鬆, 「但依家唔係講緊利用期喎,係講緊大限25年喎」,若25年來也沒有以法律途經去保障自己而被政府收回土地,當中亦不應存在灰色地帶,新舊法也是如此明確規定期限。他又指,若《土地法》能解釋到25年大限能夠延長,才是違返法律原意。



聚賢同心協會副理事長林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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