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是西方國家司法制度的第一大特點,主張司法權必須同行政權和立法權分立,非經司法機關,非經正當司法程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 「司法獨立」源於資產階級的分權學說,從歷史上看,它的提出是具有進步意義的。它是新興資產階級為對抗封建帝王的專制統治,特別是反對專制君主控制司法機關,隨意逮捕、審訊甚至處死臣民而進行的一種抗爭,是資產階級反對王權專橫暴戾統治的一面大旗。
雖然司法獨立產自資本主義,但並非一定姓「資」。如《古巴共和國憲法》第122 條規定:「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只服從於法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第130條規定:「法官和陪審員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這些社會主義國家並非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說明司法獨立可以「姓社」,並非只「姓資」;也並非必然與三權分立掛鈎。它揭示的是現代法治的共同規律,因而也已成為人類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理應為我所用。司法獨立也並非只能適用於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的價值主要體現在用司法權來制衡強大且易被濫用的行政權,而這種制約機制同樣可適用於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中國,因為中國政體中行政權和司法權也應是彼此獨立的。可見,在中國接受和實行司法獨立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但中國的司法獨立制度是體現了自身鮮明特色的:
一是司法權的有限獨立。西方司法獨立是建立在司法權與立法權、行政權鼎足而立基礎上的,因而其司法權完全 獨立於其他兩權。中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大是國家權力機關而並非單純的立法機關,它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存在著權力的上位與下位、授予與承受、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因而司法從根本上說不能獨立於人大,只能獨立於行政權,當然這並不等於說人大可以隨意介入司法程式,干涉已經授受出去的司法權的具體行使。二是司法要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黨對國家事務的領導是中國的一項政治原則,也是一項憲法原則,所以司法機關不能擺脫黨的領導,但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而非黨組織或黨員可以在法律程式之外干涉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三是它不僅限於審判獨立,而且還包括檢察獨立,這是由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和司法屬性所決定的。可見,司法獨立與中國國情是可相容的,而中國司法獨立的特色之處就在於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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