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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改相關法律引入非法集資罪

2016-07-27 05:28
   繼「麗景」、「浩天」等事件之後,昨日又驚傳「合盈」置業投資有限公司的非法集資「爆煲」,傳出其位於黑沙環的分店早已倒閉,在風順堂的分店也早已貼上招租字眼。或許,在資金鏈斷裂,地產市道恢復緩慢之後,可能還將會引爆更多的地產公司非法集資案。而由於澳門特區的法律不健全,未能對此類非法集資行為產生阻嚇作用,因而值得社會各界尤其是政府負責擬制法案的部門的主管,及代表市民行使澳門特區的立法權的議員們的高度關注。
  從目前的情況看,非法集資的行為,前段時間「爆煲」的主要是賭場貴賓廳,包括「黃山事件」、「多金」的周玉媚捲款潛逃事件等。是否還會有未「爆」之「煲」,尚未得知。但內地媒體不斷有報導,謂內地某些人士在內地非法集資,其中一些贓款或是直接拿來參賭,或是投入澳門賭場經營。如果兩地合作追查起來,可能還會揭發更多的賭場貴賓廳非法集資案。
  賭場貴賓廳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起因,可能最初是為了「做大盤生意」。早幾年博彩業異常地發熱時,貴賓廳主持人「殺紅了眼」,希望能在這股大潮中分一杯羹。但奈何自己資金不足,于是就想到了集資這一招。或許,最早是以「參股」為招徠,參與集資者把自己當作是貴賓廳的小股東,以收取貴賓廳的利潤紅利作回報。當時由于博彩業生意好景,貴賓廳借貸出去的賭資容易收回,資金鏈也就循環不息,貴賓廳經營者,「參股」者和借貸參賭者都能受惠,皆大歡喜。
    但在博彩業收益連續下跌,尤其是貴賓廳首當其沖後,賭場貴賓廳經營者的資金鏈出現斷裂,經營者為了填補資金缺口「窟窿」,加大集資的力度,就以高息招攬,息口竟然高達百分之二十,有投機者當然不會放過這個「發財」的機會,因而紛紛加入。這就變成非法集資了。經營者可能沒有預料到賭收下滑期之長,以為又像過去幾次「收緊簽注」那樣,過幾個月也就回復好景,因而非法集資活動以毫無收斂的態度進行。在未能回籠賭資之下,就出事了。
   「亂哄哄,你方唱罷我登場」。賭場非法集資事件沉寂下來後,現在輪到房地產及典當業「上場」了。估計,其軌跡與賭場貴賓廳也差不多,就是在當年樓市暢旺時,為了做大生意,入更多貨以作囤積,而向非經營者集資。倘只是單純集資,問題不大,但為了與同行搶奪資金,就以承諾支付高息來加大吸引力。這已形成非法集資。倘生意好景,貨如輪轉,經營者不但自己攢到大錢,而且也容易支付高利息。但當生意不景,以至樓價下跌時,無法支付高息,就「爆煲」了。採取這種投機急進式的地產集團相信還不止於這幾家,可能還有,就看何時「爆煲」而已。而從近日內地以至驚傳珠海、橫琴都有地產集團高息非法集資「爆煲」的信息看,這種狀況似是全國性的,而且還將是「陸續有來」。
    如果是有一些內地游客來澳參賭後,由於內地實行外匯管制,現金攜帶進出境頗為困難,因而將剩余賭資存放在貴賓廳帳房,沒有利息收取,那還不算非法集資。但倘是支付或收取利息,那就是觸犯了《澳門金融體系法律制度》中的不許非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規定了。實際上,《澳門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規定,金融機構需在金管局登記及取得牌照,方可接受公眾存款,而金管局網上也有提供相關機構的清單資料。任何機構向公眾收取存款,無論利率多少,只要屬未經金管局發牌,便構成刑事犯罪,最高可被判處兩年徒刑。
    至於「高息集資」的行為,除了涉嫌觸犯上述的罪名外,更應是涉嫌觸犯了《澳門刑法典》中的「詐騙」罪。在這方面,內地的法律制度是較為完整的,內地《刑法》就規 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而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 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 為,當然也包括以高息為誘餌,進行集資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內地《刑法》中有一項「集資詐騙罪」,將那些非法集資是為了個人肆意揮霍,用於個人購車、購房、包養情人等行為,與集資後單純是用於生產 經營活動,予以區別,「集資詐騙罪」可判處死刑,而單純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高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倘是比照內地《刑法》,周玉媚所觸犯的,是「集 資詐騙罪」,量刑標準較重;而非量刑較輕的單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而在澳門特區的法律制度中,似乎是并沒有「高息集資」的罪名。因此, 宜補強這方面的法律規定,參考內地相關法律的內容,對「非法集資」的手段和用途,予以區隔。倘是為了據為個人所有並用於揮霍,應在「未經許可接受存款罪」 的基礎上,競合疊加「詐騙罪」。而只是為了生產經營但又無法向銀行取得貸款,而單純地進行非法集資,則適用「未經許可接受存款罪」。 
  其實,非法集資的行為,可能還引帶其他的犯罪行為,那就是清洗黑錢。尤其是在內地加強對銀聯卡套現的限制之後,內地資金經過非正常匯兌渠道流入澳門受到較大的限制,透過地下錢莊等途徑,來從事及掩護其清洗黑錢或非法兌匯的行為。那也是違反了國家和特區的相關法律,以及有關反洗黑錢的國際公約了。
  非法集資的危害性是很大的。首先是受害者,有的可能是傾盡所有,全化為烏有。內地甚至是退休金都虧光,以至是有人賣屋來籌錢參加非法集資。其次是擾亂金融秩序;再次是觸犯國際反洗錢公約。看來,有關方面有必要收集相關資料,進行分析,并研究是否修改《刑法典》或相關單行法律,引入「非法集資罪」,或是明確將之代入「詐騙罪」。
    而司法警察局和金融管理局也宜像內地相關機構那樣,在居民中加強教育,引導居民注意,倘遇到有人攬儲時,有下列情況,不要上當受騙:明 顯超出公司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尤其是沒有從事金融業務活動資格、頻繁變換公司及投資項目名稱;許諾超高收益率;以個人賬戶或現金收取資金,現場或即時交 付本金后當時就給予部分提成、分紅、利息;通過親戚、朋友、同鄉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在街頭、超市、商場等人群流動、聚集場所擺攤、 設點發放「理財產品」廣告,尤其以中老年人為主要招攬對象;慫恿市民將個人房產進行抵押,獲取銀行貸款后投資所謂的「項目」或「理財產品」;通過群發短信、電話等通訊方式推銷「投資項目」和「理財產品」;等。
  (發自貴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