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第一常設委員會昨繼續與政府代表就《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法案作討論。立法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關翠杏表示,委員與政府代表就權益歸屬比例作討論後,政府同意將權益歸屬條文作完善,若非僱員原因而終止勞動關係的僱員,僱員可以按年獲得僱主供款比例,一年為一成,兩年為兩成,三年為三成。比目前條文中,三年以下不能取得僱主供款有所完善。
委員昨在權益歸屬比例上與政府代表交換意見。目前條文中,三年以下終止勞動關係者,僱員不能取得僱主供款,工作滿三年後離職,方能取得三成僱主供款,首三年為三成,且按年增加一成,即第四年取得四成僱主供款,至工作滿十年後離職,方能取得全數僱主供款部份。按政府資料顯示,約有四成人會在三年內轉工。委員提出,部份僱員在非自主情況下於三年內與僱主結束僱員關係,例如公司結業,建議若非僱員原因,三年內終止僱員關係,也可以按年獲得一成僱主供款比例,即工作滿一年取得一成,兩年取得兩成,三成取得三成,如此累推。
關翠杏指,多數委員認同目前條文(三年內終止勞動關係者不能取得僱主供款)有助留住員工。但經討論後,委員認同,若僱員因欠薪、公司結業等非僱員原因而無法工作滿三年的情況,認同條文可以作出相關修改。政府代表會上亦認同相關做法,將會清晰條文,列明若非僱員原因而終止勞動關係,僱員可以按年獲得僱主供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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