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近年社會大眾對立法保護動物的關注加深,第四/二0一六號法律《動物保護法》,早前已獲立法會通過並由行政長官命令公佈,並於九月一日起開始生效。當中規定包括了以下內容。
飼養動物時要遵守的義務
《動物保護法》規定,飼主在飼餐動物時,須遵守一定的義務,包括:注意及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自家動物傷害他人及其他動物;為動物提供適當的食物、飲用水及充足活動空間;確保動物住宿的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為動物提供防治染病的必要措施(尤其為犬隻注射狂犬病疫苗),以及採取措施避免因動動的住宿而影響公共衛生等。假如違反上述有關飼主的義務,最高可被罰款澳門幣兩萬元。
飼養犬隻須特別留意的事項
法律規定,犬隻飼主必須為滿三個月月齡的犬隻領取由民政總署發出的准照,此外,當攜帶犬隻於公共地方及分層選築物的共同部份走動時,必須用鏈帶牽引犬隻,又或將犬隻置於龍中或其他適當的攜帶工具中,並佩戴准照所訂定的識別標記。
對於體重二十三公斤或以上的犬隻,又或民政總署認為屬危險的犬隻,尤其是曾有傷害人或動物的紀錄,便須由成年人伴同及佩戴口罩或頸圈,並採取於犬隻准照中註明的適當防護措施。
不過,對於體重二十三公斤或以上的犬隻,飼主可向民政總署申請評估。通過評估及獲民政總署許可後,犬隻外出時便無須佩戴口罩或頸圈,有關許可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後,飼主可再次申請評估。
至於在建築地盤:廢車場及廢料場飼養的犬隻,法律規定必須絕育。另外,如果上述場廾無使用阻隔設施,以防止犬隻自行出入公共地方,此情況下便須用鏈帶牽制犬隻。
有關《動物保護法》的其他內容,下周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四/二0一六號法律《動物保護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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