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近年社會大眾對立法保護動物的關注加深,第四/二0一六號法律《動物保護法》,早前已獲立法會通過並由行政長官命令公佈,並於九月一日起開始生效。繼上周後,今天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有關內容。
虐待動物的後果
根據《動物保護法》,當中的「動物」是指犬隻、貓及其他非人類脊椎動物。法律規定了對動物提供的各種保護,包括禁止使用殘忍、暴力或折磨的手段對待動物因而使動物承受痛苦,違者最高可被罰款澳門幣十萬元。
此外,《動物保護法》內亦有關於「殘酷對待動物罪」的規定。假如意圖令動物受痛苦,使用殘忍、暴力或折磨的手段對待動物,因而造成動物肢體嚴重殘缺、失去重要器官或死亡,屬於犯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一年。
宰殺犬隻及貓的後果
除非是基於法定的某些情況,包括獲許可進行的科學應用行為、控制犬隻或貓的群體疾病、民政總署控制所收容犬隻或貓的數量等,否則按照法律規定,禁止宰殺犬隻及貓,違者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
無法飼養動物時的處理
《動物保護法》規定,禁止飼主遺棄動物,違者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假如未能飼養又或無法將動物轉移給別人時,可將動物送交民政總署,但須繳交定額的膳食及住宿費用。此外,如遺失已領有准照的動物時,准照持有人亦必須在三個工作日內通知民政總署。(下)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四/二0一六號法律《動物保護法》第二條至第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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