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建華被誹謗獲賠十萬
內地網易網站“深水娛”欄目中發佈有關H姓台灣男明星於橫店“招嫖”的文章,網絡用戶焦某用網名“函數公”在新浪微博帳戶中對此進行節選後轉發傳播,並指明該明星為霍建華。後來霍建華起訴廣州網易電腦系統有限公司、焦某某侵犯其名譽權。
前日,北京海淀法院審結此案,法院一審認為網易公司及焦某某的源發及轉發共同侵權行為構成對霍建華名譽權的侵犯,網易公司及焦某某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故判定網易公司向霍建華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八萬元人民幣及訴訟合理支出二萬九千一百二十元,焦某某向霍建華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二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七千二百八十元。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