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發生交通事故,往往涉及賠償問題,當中有過錯的一方或要承擔賠償責任(例如向對方賠償醫藥費、損毁車輛的維修費用)。如事故導致人命傷亡,過錯一方更有可能要承擔刑事上的責任。
以一宗交通事故為例,汽車司機因不小心(例如在沒有應讓先的情況下駛出路口),撞倒了一輛電單車,導致電單車損毀和司機受傷。那麼,傷者便可以向肇事汽車司機追究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任何人因故意或過失侵犯他人權利(例如人身權、財產權等),須承擔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如上例子,有過錯的汽車司機在交通意外中,應負上維修電單車以及承擔傷者醫療費用等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的目的,是要使受害人或物件恢復受害前或損毀前的狀態,原則上以恢復原狀為主,當不可能恢復原狀或恢復原狀不足夠時,便須以金錢賠償的方式彌補受害人損失。
民事損害賠償的追討必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程序,其中,提起民事訴訟程序的一方(原告)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所指的事實為真實。法律亦規定,如果所要求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五萬元,當事人無需聘請律師,可親自透過“輕微案件訴訟程序”提出起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477條、第556條及第560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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