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 澳廣視新聞
  • 政府消息
  • 濠江日報
  • 澳門日報
  • 力報
  • 新華澳報
  • 正報
  • 華僑報
  • 現代澳門日報
  • 論盡澳門
  • 澳門平台
  • MediaOutReach
  • 美通社
  • EQSGroup
分類
  • 本澳新聞
  • 要聞
  • 兩岸觀察
  • 華澳人語
新聞
  • 選舉涉違規宣傳五宗 卅二人重簽代表法人
  • 南海伏季休漁結束 百多漁船出海作業
  • 菲婦感染登革熱危殆 今年第六宗輸入病例
  • 房屋局加緊為經屋做契 向青怡購者發出許可書
  • 檢院對9被告裁判的聲明
  • 特首晤南部戰區政委魏亮
  • 經局講解青創援助申請條件
  • 陸澳全力追查電騙 司警絕非坐以待斃
  • 新批發市場快將運作
  • 非漢瘧疾今年首傳入
  • 負責任博彩認識度調查將開始
  • 港男涉爆竊女友疑作假證詞
  • 問題利賓納回收擴大
  • 史文工作委員會開會
  • 世旅經論壇興義舉行推介晚宴
  • 井岡山幹部教育學院 澳同學會成立弘揚愛國
  • 宋碧琪重申繼續為民喉舌
  • e行卡•澳門通首發
  • 施家倫建議炒庸官還富於民
  • 陳明金盼來屆立會積極 完善公共利益民生法案

交通事故的法律責任(上)

2016-10-05 04:26
  當發生交通事故,往往涉及賠償問題,當中有過錯的一方或要承擔賠償責任(例如向對方賠償醫藥費、損毁車輛的維修費用)。如事故導致人命傷亡,過錯一方更有可能要承擔刑事上的責任。
  以一宗交通事故為例,汽車司機因不小心(例如在沒有應讓先的情況下駛出路口),撞倒了一輛電單車,導致電單車損毀和司機受傷。那麼,傷者便可以向肇事汽車司機追究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任何人因故意或過失侵犯他人權利(例如人身權、財產權等),須承擔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如上例子,有過錯的汽車司機在交通意外中,應負上維修電單車以及承擔傷者醫療費用等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的目的,是要使受害人或物件恢復受害前或損毀前的狀態,原則上以恢復原狀為主,當不可能恢復原狀或恢復原狀不足夠時,便須以金錢賠償的方式彌補受害人損失。
  民事損害賠償的追討必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程序,其中,提起民事訴訟程序的一方(原告)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所指的事實為真實。法律亦規定,如果所要求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五萬元,當事人無需聘請律師,可親自透過“輕微案件訴訟程序”提出起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477條、第556條及第560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