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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綱要法將交立會

2016-10-08 06:35


    行會完成討論   草案訂十項原則規範

    預算綱要法將交立會

    【本報消息】為在基本法的框架下加強管理公共財政預算,增加政府財政運作的透明度,更好地配合社會的監督,為社會經濟的健康協調發展提供制度保障,政府修訂沿用三十多年的法律,制訂《預算綱要法》法律草案,並經行政會完成討論,將交立法會審議。

    備用撥款不能超3%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日介紹,《預算綱要法》法案訂定澳門特區財政預算的組織、公佈、修改和執行的原則及規則,以及訂立了編制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預算責任及預算監察的規則。法案重訂了預算的“年度性”、“整體性”、“不抵銷”、“不指定用途”和“分類列明”五項原則及規則,新增“預算透明度”、“預算平衡”、“可持續性”、“會計制度”和“效益、經濟及效率”五項原則及規則。

    法案規定,政府根據經濟發展目標,並參考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年度的預算收支預測而編制每年度財政預算案,並須於每年十一月向立法會提交翌年的財政預算提案。對於跨年度開支預算,法案規定政府應向立法會提供以下資訊性資料,以便立法會在審議預算案時能清晰了解公共部門對投資項目的整體規劃,包括各項目的預計或估算總負擔、有關預算年度的負擔份額及完成執行為止的餘下各年度的指示性負擔份額。另外,建議用作支付有關預算執行年度期間撥款不足或未預計開支的備用撥款,其金額不可高於有關預算總金額的百分之三。

    八月提交半年報吿

    法案亦規定,預算執行時依循以最低成本取得最大社會收益及效益的原則。任何收入如未在預算項目中登錄,均不得結算或徵收。不得承擔、許可和結算未在相關的預算撥款中作適當分類列明和預留;不符合按效益、經濟及效率規則所定的妥善管理財政的要求的任何開支。為跟進預算執行和加強監察,政府須最遲每年八月十日向立法會送交截至該年六月三十日的預算執行中期報告,並在每季結束後三十日內向立法會送交投資計劃的預算執行報告。

    在一般情況下,預算項目不得在不同的組織、不同的章目和投資計劃不同的項目群之間調撥,以確保預留的預算“專款專用”。如預算修改涉及增加特區財政預算任一組成部分的總開支金額,應編制有關財政預算提案並交立法會審核及通過。

    料下財政年度實施

    法案倘獲通過,有關“中期執行報告”、“季度投資計劃執行報告”以及“專款專用”的預算修改規定將於法案預計生效的一七財政年度立即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