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關注家暴的社團規定
第二/二○一六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家暴法”)已於本月五日開始生效。一連三星期,本欄分別介紹了“家暴法”中關於家庭暴力的定義、法律保護的親屬關係(如配偶、父母、子女)和等同關係(如事實婚、前配偶)、“家庭暴力罪”的性質和處罰,以及當局將採取的預防及宣傳工作等。根據該法律,社團為保護家暴被害人亦擔當着重要角色,今期為大家介紹有關內容。
關注家暴的社團可向被害人提供哪些協助?
由於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往往會向社團尋求援助,“家暴法”為此加強了相關社團的角色,包括參與制訂預防計劃、告知危險情況、成為輔助人,以及參與審視法律執行情況的程序等。值得一提的是,關於社團成為輔助人方面,按照規定,向家庭暴力被害人提供具體及實際支援服務的社團,經被害人同意,可在有關家庭暴力罪的刑事訴訟程序中申請成為輔助人。
有關成為輔助人的規定
原則上,只有《刑事訴訟法典》第五十七條規定者(如被害人),能夠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申請成為輔助人,“家暴法”讓關注家暴社團也可提出申請,是《刑事訴訟法典》規定成為輔助人的一個特殊情況。由於家庭暴力現象具有特殊性,如被害人本人未申請成為輔助人,則與被害人有接觸並對情況有直接了解的社團可申請成為輔助人,從而協助檢察院進行訴訟並可提供證據及聲請採取措施。
然而,不管任何情況,社團均是代替被害人作為輔助人參與刑事訴訟程序。因此,如被害人已成為輔助人,社團即不可為之。此外,假如社團成為輔助人後,被害人也申請並成為輔助人,這時社團的參與也必須終止。另一方面,此制度非屬強制性,相關社團亦可自行決定是否參與有關訴訟程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二/二○一六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第廿四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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