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預算綱要法》法律草案。過去十多年來,近乎所有政府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都引起市民的不滿。原因之一是工程啟動後,長期沒有造價「封頂」的金額,例如:輕軌,甚至,從一開始就提不出預算的金額,例如:傳染病大樓。針對這情況,《預算綱要法》有何規範?
財政局副局長何燕梅 (見圖) 昨午在行政會的記者會回應,在大型工程開支方面,《預算綱要法》獲通過後,將要求部門向財政局整個計劃的預計或估算總負擔、有關預算年度的負擔份額及完成執行為止的餘下各年度的指示性負擔份額。財政局便會把把相關資料交到立法會,讓審議時能參考整套資料。
政府每年八月十日前須向立會交預算執行中期報告
為跟進預算執行和加強監察,《預算綱要法》法案建議,特區政府須最遲於每年八月十日向立法會送交截止至該年六月三十日的預算執行中期報告;並在每季結束後三十日內向立法會送交《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簡稱「投資計劃」) 的預算執行報告。
預算須「專款專用」
法案亦建議,在一般情況下,預算項目不得在不同的組織、不同的章目和投資計劃不同的項目群之間調撥,以確保預留的預算得以「專款專用」。另外,如預算修改涉及增加特區財政預算任一組成部分的總開支金額,應編製有關財政預算提案並提交立法會審核及通過。
《預算綱要法》法案也建議,用作支付有關預算執行年度期間撥款不足或未預計開支的備用撥款,其金額不可高於有關預算總金額的百分之三。另外,任何收入如未在預算項目中登錄,均不得結算或徵收。不得承擔、許可和結算屬下列情況的任何開支:未在相關的預算撥款中作適當分類列明和預留;不符合按效益、經濟及效率規則所定的妥善管理財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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