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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狠批交通局三宗罪 是誰令判監處長一個人說了算?

2016-11-02 23:41

交通局運輸管理處前處長盧毅華,上月已被初級法院重判12年半。 (資料圖片)

廉署質疑交通局將科學館停車場「斬件」外判,明顯是規避法律規定。 (梁佩茵攝)

廉政專員張永春已於上月將是次《報告》呈交行政長官崔世安參閱。 (互聯網圖片)

科學館停車場由2010年至2015年,年年「斬件」合同均不長過六個月。 (梁佩茵攝)


初級法院上月17日對交通事務局運輸管理處前處長盧毅華重判入獄12年半,廉政公署昨日公布《關於交通事務局公共停車場管理服務判給的調查報告》時指出,就盧毅華事件可看出,交通局存在三大漏洞,一是合同「斬件」不超過澳門幣75萬元,以逃避公開招標規範;二是容准管理公司遲交泊車費,但交通局卻準時發放管理費,金額高達兩億元;三是交通局「假手」不合格管理公司,採購停車場設備或改善設施。

廉署指出,公共部門外判招標、應收賬目,有嚴格監管程序,絕非一個運輸管理處可以隨意操控,交通局領導首先要承擔相應責任,若部門缺乏有效管理及監察,客觀上便會產生放任甚至縱容貪污等不法事件發生的效果。

廉署在去年4月進行交通事務局運輸管理處主管及其下屬與管理公司相互勾結,利用職務之便長期操控公共停車場管理服務的判給,從中收受不法利益的案件期間,發現交通局在公共停車場管理服務的外判程序及內部監管機制上,存在嚴重缺失,對案件起到縱容和便利的作用,因此就相關問題展開專案調查。

問題合同總服務費二億

按《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行政當局應透過公開競投,把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服務以「經營合同」的模式判予私人實體。

但廉署發現,由2003年至今,全澳46個公共停車場中,交通局在未有充分說明理據的情況下,棄用「經營合同」,共有39個公共停車場,曾經與管理公司簽訂合共341份「短期管理服務合同」,不斷把管理合同「斬件」,使判給金額低於澳門幣75萬元,且合同執行期少於六個月,以規避須公開招標及簽署公證合同的法律規定。行政當局按照合同向獲判給的管理公司,支付的服務費合共澳門幣二億零900多萬元。

「貨比三家」亦懶做

廉署又稱,即使合同低於75萬元及執行期少於六個月,但根據法例,應透過「書面詢價」方式,向至少三家供應商詢問價格,且僅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方可豁免「貨比三家」而直接向某一供應商,購買貨品或服務。

繞過程序 左手交右手

廉署又發現,交通事務局在購置停車場設備或維修服務時,經常「假手」管理公司提交其他專業公司報價;甚至在未說明理由的情況下,豁免詢價程序,直接將項目批給本身不具備提供有關設備或工程條件的管理公司。

欠款不追收 更付管理費

廉署又指出,交通局未能有效監管停車場管理公司須上交政府的泊車收入,對所收泊車費的真實性及準確性,不作監管和核查。

對於部分管理公司經常拖欠上交泊車收入,局方不但沒有追收,更如期支付管理服務費,甚至建議將新的管理合同再次判給有關公司。

廉署表示,有關做法嚴重違反公共部門的財政紀律,對公共財政的安全帶來巨大的風險。交通事務局對管理公司缺乏監管,任由管理公司拖欠泊車收入,反映其內部財政運作存在嚴重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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