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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終院低調處理新《土地法》訴訟案說開去

2016-11-04 04:48

  真是「說曹操,曹操就到」。終審法法院院長岑浩輝在新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指出,「法院非萬能,司法程序只是解決各種糾紛的最後一種法定手段,司法訴訟成本高、時間長,不是解決所有糾紛的唯一途徑,在解決社會矛盾方面,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各有本身的角色」,被解讀為岑院長根據澳門特區實行以「成文法」為主要特徵的「大陸法系」的法律背景,已經預判所有就新《土地法》而引發的司法訴訟,作為重要法益人的土地承批人必定是敗訴,以致在客觀上產生「裁決不公」的情況,損害承批人應有的利益,並將會進一步在客觀上損害澳門特區的投資環境形象之下,以「政治司法化」的「曲筆」,表態澳門特區的司法機關不願背起這個「黑鍋」,希望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通過協商等方式予以解決,不要將因新《土地法》中不盡完善的規範所產生的法律衝突,推給「無辜」的司法機關來承受。話音剛落,終審法院就於本月一日就「海一居」的行政司法裁決上訴案作出判決,判決上訴人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敗訴。而岑院長就是審理該上訴案的助審法官之一。他以自己的「實際行動」,佐證了自己所作出的「預言」。
  而本澳某政治反對派屬下的網媒在報導該法庭消息(其實該信息包括其所附刊的終審法院網站截圖,前日就已經在微信群以至是朋友圈中瘋傳)時,以《終院疑「低調處理」》作題,並在內文中指出,今年六月八日,中級法院駁回保利達洋行就海一居地段批租期失效的保全程序時,終審法院還就中院的判決發出新聞稿並說明判決理由。但在保利達再上訴至終審法院,而終審法院於本周二(一日對該上訴案作出「上訴敗訴」的裁決後,卻只是在其網站上的「案件排期」,公布該案審判結果,而且直至昨晚,終審法院「仍未就此案公布判決內容,沒有發出新聞稿」。
  經常遭到人們批評「作假新聞」的該網媒,在報導這則消息時,卻是千真萬確的。其真實性不但是在終審法院對該上訴案作出裁決及裁決結果的本身方面,也反映在終審法院對自己作出的裁決以「低調處理」的方式予以報導方面,而且還將此方式與其在六月八日以平常方式宣布中級法院的判決,進行對比。
  終審法院為何會對自己作出審理的上訴案作出的裁決,予以「低調處理」?這恐怕與岑院長在新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不願背黑鍋」的表態有關。實際上,按照以「成文法」的法律特徵,終審法院必須「被迫依法」裁決上訴人敗訴,而無需理會該案產生的背景,及裁決後所引發的負面社會後果。但是,這個裁決卻必然會在客觀上引發頗為不良的社會及政治後果。不要說,絕望了的「海一居」小業主,在自己的合法合理權益得不到法律和司法機關的保障之下,將會採用什麼樣的「維權」行動,而可能會對獲得習近平主席盛讚「風景這邊獨好」,及李克強總理彰揚「這是一片熱土」的澳門特區的和諧穩定景象,造成什麼樣的衝擊,與香港目前的亂象「比翼齊飛」了,就說是終審法院對六月八日中級法院「被迫依法」對該案作出的判決的認可及維持,其中的一段判詞:「申請人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申請延長土地的批給期限時,已經明確表示『如日後依法不獲再批給該土地,承批公司不得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索取任何賠償或補償』。這一放棄權利的意思表示在未來一直有效,且在所有可以主張該權利的情況中有效。」 綜上理由,合議庭駁回中止行政長官宣布批地失效行為效力的申請。處新加坡苦惱其本身產生說;為被,以的據今年6月中院的判決指,保利達在2014年申請延長土地的批給期限時,已經明確表示「如日後依法不獲再批給該土地,承批公司不得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索取任何賠償或補償。」而某網媒對此判詞的解讀是:當時中院指因此目前不能再以將遭受的損失作為中止效力的理據。
  「海一居」的這個上訴司法訴訟,只是程序性訴訟,而按照新《土地法》相關條文「收回土地」所進行的司法訴訟,才是實體性訴訟。相信結果也是一樣,是土地承批人敗訴的機率百分之一百。屆時,就不單止是承批人為獲得澳葡政府批給該幅土地而進行填海工程所投下的巨資「被充公」的問題,而且也是「海一居」發展商在獲得政府部門批出圖則及開工准證後,動工興建樓宇而進行的各項工程所投下的資金,也同樣「被沒收」的問題。
  這就導致《澳門基本法》有關「保護私有財產權」的規定,得不到貫徹落實。對此問題,七月十三日的《市民日報》刊登署名「洛文」的《收地宣告尚方劍 訴諸司法也徒然》一文,就在詳細分析司法機關在審理針對行政長官土地臨時批給失效宣告的司法上訴案時所依據的法理原則後指出,只要上訴個案的土地的臨時批給期限二十五年已經屆滿,而行政長官也已按《土地法》規定將宣布臨時批給失效的批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受爭議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就沒有任何可被受質疑的地方,司法上訴只有敗訴一途,承批人花再多的資源聘請金牙大狀提告相信也是徒勞無功,白費心機。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土地法》的規定,土地批給經宣告失效後,承批人已繳付的全部溢價金及以任何方式已在有關土地上作出的改善物,一概充公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批人無權獲得任何賠償或補償。因此,「打官司」絕對解決不了問題,解鈴還須繫鈴人,核心點最終還是要回到制度檢討和作出相應的必要修改。 
    司法機關「被迫依法」作出連同投資商已經在土地上投下資金而產生的附加物也予以「沒收」的裁決,與《澳門基本法》第六條和第一百零三條有關保護私有財產權的規定,明顯地是有所抵觸的。實際上,除了本欄昨日對《澳門基本法》第六條的內容分析之外,《澳門基本法》的第五章是《經濟》,其整體思想是對澳門特區實行的經濟制度和經濟政策作了原則規定。按照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的原則,該章首先致力於維護和保障資本主義的私人所有權或私人所有制,明確地落實了「一國兩制」的方針,保證在澳門特區實行具有澳門社會特點的資本主義的私人所有制,確保「兩制」的承諾得到落實。
  因此,《澳門基本法》第五章《經濟》「開宗明義」的第一條(整體是第一百零三條)就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財產當時的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均受律保護。」
  這個條文旨在落實基本法《總則》第六條關於保護「私有財產權」的規定。而且在保護企業所有權的同時,本條還規定要鼓勵外來投資。強調外來投資與本地資本一樣,都會受到澳門特區的保護,不會受到不公正的對待。這樣,有利於吸引外資,促進澳門經濟長期、持續地發展。
  由此,我們就可明白,岑院長拒絕為新《土地法》「背黑鍋,及終審法院「低調處理」與新《土地法》相關的訴訟案件的苦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