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議員陳明金表示:繼審計署揭露政府六個部門八十一個外判項目存在問題,包括批給的項目超出部門開支許可限額、不符合法例要求下免除項目招標等;近日,廉署再次發出調查報告指,交通局在公共停車場的管理上不斷與管理公司簽署短期管理服務合同,用斬件的方式來規避法定程序,同時,亦強調在政府其他部門也存在類似的問題。審計署、廉署報告都直指沿用三十多年政府採購法的漏洞。
然從經濟財政司、運輸工務司有關的回應來看,都認為沿用多年的採購門檻金額過低,卻對如何加強財政監管,減少不規則行為少有提及。雖然現在的採購門檻金額與三十多年前規定的公共工程二百五十萬、財貨或服務取得七十五萬不可同日而語,提高採購金額門檻有利於加快行政程序,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是,如果未從根本上扭轉現在政府部門在公共採購的做法,提高採購透明度,在行政上加強財政監督,單方面提高採購門檻金額,只會助長不規則行為,採購法的漏洞將愈來愈大。因此,政府修法應首重加強監管,在完善系列監管法例的基礎上,再提高採購門檻金額,而非本末倒置。
法例滯後,衍生不少不規則行為,同時,也成為卸責的理由。澳門公帑管理和使用暴露出較大的風險。按照目前的修法進度,財政局已向廿多個部門收集意見和建議,有關回覆多集中在採購實務和操作流程改善上,財政局正進行整理和分析,並爭取明年完成有關法律草案及進入立法程序。距離法案實際落實可能尚需經年,在此期間,如何加強監管,降低公帑使用風險,值得關注。
為此,陳明金提出書面質詢如下:
一、對於轄下交通局所出現的問題,羅司長表示,報告中提到的問題已經解決了大多數。司長如何在短時間內解決有關問題?因交通事務局涉及的問題在其他部門也有類似的情況,有關的方法可否為其他部門借鑒?
二、全面修訂採購法至真正落實,還需一段時間,政府如何透過加強行政審批,減少類似規避法例的行為?
三、增加財政監督和採購透明度,是減少違規行為的良方。政府如何透過修法加強相關工作,可否將所有涉及公共部門的工程、採購、服務外判項目在政府網站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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