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武成
【香港中通社11月17日電】陝西省西安市中級法院17日公開宣判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陸武成受賄案,陸武成被控受賄1627萬元(人民幣,下同)。法庭對其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人民日報17日報道,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陸武成在擔任甘肅省副省長、中共甘肅省委常委、蘭州市委書記、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項目開發、規劃審批、職務晉陞等事宜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626.6155萬元。
法院認為,陸武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他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中國共產黨新聞網資料顯示,陸武成,男,漢族,1953年5月生,甘肅慶城人,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法學理論專業。
新京報報道,陸武成是十八大後甘肅省落馬的第一位副部級高官,其官方簡歷顯示,他生於甘肅,40餘年的任職經歷也從未離開過甘肅。1972年,19歲的他從蘭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警察做起,到1994年升任省委組織部幹部調配處處長,此後其任職經歷主要在金昌市和甘肅省委、省人大。
據媒體此前報道,陸武成主政金昌期間曾被人舉報,中央巡視組在2014年特別調查了位於金昌市的甘肅國資企業金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廣西的一樁收購案。去年1月23日,中紀委通報陸武成接受組織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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