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繼續細則性討論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法務局派代表列席會議。委員會與提案人就五方面內容達成共識,其中,統一居住和商業用途不動產的租約期為至少三年;同時,提案人接受委員會意見,取消將承租人單方解約權利擴展至商業單位的建議,維持現有法律規定的僅住宅單位承租人才能單方終止合約。另外,法案建議建立租金調整機制,加租不能超過由行政長官根據消費物價指數訂定的調整系數。委員會憂慮機制的可行性和對市場的影響,擔心變相干預現有自由市場機制。鄭志強稱,委員會將等待政府的具體回應才舉行下次會議,但有信心在今屆立法會完成審議工作。
鄭志強引述會議內容表示,委員會與提案人就五方面內容達成共識:一、建立租金調整機制,加租不能超過由行政長官根據消費物價指數訂定的調整系數;二、所有租約都須作公證;三、建立仲裁機制,以更快解決租賃問題;四、文本最初建議將租約有效期分為兩部分,即住宅和商業單位的租約期分別至少兩年和三年,但涉及公平原則,經討論後,提案人接受委員會意見,統一居住和商業用途不動產的租約期為至少三年;五、取消將承租人單方解約權利擴展至商業單位的建議,維持現有法律規定的僅住宅單位承租人才能單方終止合約,有關條文將不再更改。
法案建議建立租金調整機制,委員會認為對於租金上限調整起到一定抑制作用,但憂慮調整系數可能變相成為最高租金的指標,干預現有自由市場機制;同時,亦擔心政府訂定出來的調整系數會否脫離租金市場。委員會向列席會議的法務局代表提出時間要求,希望今年內能獲得政府具體回應,此後才舉行下一次會議。鄭志強稱,仍有信心在今屆立法會完成租賃法的審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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