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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海帆:效忠聲明防患未然

2016-11-29 06:35

    陳海帆:效忠聲明防患未然

    非中央要求修改  澳門有需要規定

    【本報消息】因應香港立法會宣誓風波,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新文本中,加入規定參選人需要簽署“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聲明。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昨日上午列席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會議後指出,加入有關制度是防患未然,強調並非中央要求修改有關條文,澳門亦有需要規定。

    法律無追溯期

    如何界定真誠宣誓?陳海帆表示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第一○四條解釋時已經清楚說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是參選其中一個條件與要求,特區政府在立法會選舉法修訂期間提出引入相關制度,以便未雨綢繆。表示簡單解釋“真誠”就是“言行一致”,是發自內心擁護澳門基本法及效忠特區。表示日後會由立法會選舉委員會作最後決定,在選舉法中有關“無被選資格”的條文中會作出相應說明,選舉人亦有上訴機制,但最終由法院裁決。

    陳海帆認為制度建設是防患未然,既然人大釋法已經有清晰說明,澳門基本法一○一條與香港基本法一○四條基本一致,澳門亦應該完善有關制度。強調並非中央要求修改有關條文,主要是在制度建設過程中出現香港的問題,澳門亦有需要作相關規定。表示法律無追溯期,即由實施當日產生效力,但立法會選舉委員會會監管直至議員產生一刻。如有參選人在法律生效後,提出分裂國家的言論,在其簽署有關聲明時,選管會有可能要求參選人放棄之前言論,但最終是由選管會決定。

    解釋競選宣傳

    在助選人制度修改方面,她表示當初制訂助選人制度是希望更好監管選舉活動經費,立法會委員會在內部討論時,認為即使撤銷助選人制度,仍然可以通過競選活動及非競選活動的申報,繼續按當時立法原意監管競選開支。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分析及討論《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法案,陳海帆列席會議。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指出,委員會百分百支持加入“效忠”條款,有助防止日後出現類似香港立法會宣誓事件,委員會認同政府解釋。

    陳澤武表示,多位議員在會議上就賄選問題提出一些個案,要求政府解釋,包括競選宣傳的定義。當局解釋以任何方式舉行活動,只要兼具引起公眾關注某些候選人、明示或暗示形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某些候選人等,均視為選舉宣傳活動。議員並關注籌募競選經費問題,餐會收費是否被視為利益輸送?廉署代表解釋雖然並無規管,但要視乎是否自願支付應有餐費。

    政府亦清晰表明希望法案區分社團活動與競選活動,假如在社團活動中宣傳選舉,需要將開支列入競選經費,有利益輸送不上報便形成賄選。

    委員會希望法案下月九日簽署意見書,並於十二月底前公佈,以便選管會在立法會選舉前一年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