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 澳廣視新聞
  • 政府消息
  • 濠江日報
  • 澳門日報
  • 力報
  • 新華澳報
  • 正報
  • 華僑報
  • 現代澳門日報
  • 論盡澳門
  • 澳門平台
  • MediaOutReach
  • 美通社
  • EQSGroup
分類
  • 本澳新聞
  • 要聞
  • 兩岸觀察
  • 華澳人語
新聞
  • 宜透過官委途徑補強葡裔法界人士的不足
  • 宜透過官委途徑補強葡裔法界人士的不足
  • 國家安全及信息安全的利益高於一切利益
  • 國家安全及信息安全的利益高於一切利益
  • 「蒙藏委員會」併進港澳處是打臉蔡英文
  • 「蒙藏委員會」併進港澳處是打臉蔡英文
  • 捍衛主權「硬的更硬」,嘉惠同胞「軟的更軟」
  • 捍衛主權「硬的更硬」,嘉惠同胞「軟的更軟」
  • 雙選舉年兩位昔日「票王」情歸何處?
  • 雙選舉年兩位昔日「票王」情歸何處?
  • 從「租務法」難產中應得到的幾個啟迪
  • 從「租務法」難產中應得到的幾個啟迪
  • 習主席關懷港澳居民 國民待遇一家親
  • 習主席關懷港澳居民 國民待遇一家親
  • 「智城合約」基於國家安全可以豁免公開競投
  • 「智城合約」基於國家安全可以豁免公開競投
  •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換屆將會出現新氣象
  •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換屆將會出現新氣象
  • 智慧城市有助提高效率品質宜做好宣導工作
  • 智慧城市有助提高效率品質宜做好宣導工作

在客觀上貽害海一居小業主的山埃貼土

2016-12-06 05:29
  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昨日在向立法會引介其政務領域的明年度施政方針並與議員們進行辯論,回應議員對「海一居事件」的提議時所說的,他是執法者,按土地法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無第二條路」;關於修法,行政長官立場清晰。至於訴訟結束後「海一居」地段招標問題,他澄清從沒提及設特別條件保障小業主,自己亦有許多疑問,不知法律是否容許。羅立文司長的這番話,再一次證明某些議員對「海一居」苦主所作出的兩個建議,是「山埃貼土」,將會令「海一居」苦主血本無歸。
  前一個已被證明是「山埃貼土」的提議,面向更廣,是勸喻所有持有臨時批給期超逾二十五年,但自認未能按時利用土地,自己並不規責,是因為政府的種種原因而造成,因而認為政府應當補回損失了的時間的承批商的,其「貼士」是,可以透過打官司討回公道,法院是將會根據承批商所述的理由,判決政府宣布土地的臨時批給期失效,收回土地的決定敗訴的。
  但日前中級法院對「澳娛」土地上訴案的判決,已經在法律上也宣判這些議員的建議「敗訴」:既然中級法院合議庭在判決書中,也承認「澳娛」的上訴理由成立,「澳娛」沒有過錯,因此特區政府以「澳娛」未能履行合同義務為由,宣布「澳娛」批地失效,存在事實前提錯誤和違反法律的瑕疵;但由於二十五年的臨時批租期已屆滿,中級法院必須根據新《土地法》的規定,「依法」宣告土地批給合同失效;因此,某些議員和社運團體的「可以由法院主持公道」的建議,也就證明是完全行不通,必會遭到如同「澳娛」的命運。即使是自己的理由再充分,而且連法官也認為其理由是具有強烈的正當性的,但礙於新《土地法》不盡完善的規範,在「惡法亦法」之下,法官也只能是「依法」作出連他們也覺得並不公平的判決。因此,某些議員和社運團體的「可以由法院主持公道」的建議,也就是「山埃貼士」;而他們反對修改新《土地法》的所為,就是典型的如同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所指的「政治司法化」,硬要司法機關「啃」下因此而導致投資者合法合理權益受到侵損,小業主血汗錢被打水漂,以至澳門特區的投資環境受到嚴重損害,造成社會政治環境難以保持和諧穩定等不良後果這只「死貓」。
  實際上,正如岑浩輝院長在新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致辭時所言,「法院並非萬能,司法程序只是解決各種糾紛的最後一種法定手段,司法訴訟有其自身的運作規律,具有很強的程序性,成本高、時間長,並不是解決所有糾紛唯一的、甚至也不是最有效率和最經濟的途徑。」而澳門律師公會會長華年達大律師也在致辭時指出,「法院無權限討論法律的好壞,而僅有權限適用法律,由此,我並不確定可以透過司法途徑來重建已被動搖的信心。」在不久前舉行的新《土地法》研討會上,華年達還曾說過,由新《土地法》產生的法律衝突,倘是交由法院裁決,肯定不利於投資者。
  這是因為,澳門特區的法律體系是「成文法」,法官在判案時,只需遵循「以法律為準繩」,而無需考量案件產生的社會政治背景及判決後將會引發的社會以至政治效應,即使明知所據之法是「惡法」,也有別於實行「英美法系」亦即「不成文法」的香港特區的法庭,可以像電影《法外情》那樣,法官還可通過普通法、案例法的體制,透過「自由心證」,運用「司法自由裁量權」,給予法益人合理及適當的救濟。因此,即使是像華年達那樣資深的大律師,也認為這些案件訴諸法院,將會全部「輸曬」。而不會發生那些「半桶水法律知識」的議員或社運人士所說的「奇蹟」,因而他們所主張的「可以由法院主持公道」其實是「山埃貼士」。  
  而羅立文司長所澄清的政府從沒提及設立特別條件保障小業主,則是另一劑「山埃貼士」。而這劑「山埃貼士」是專門開給「海一居」的苦主的,其內容較多較雜,但梳理集中起來則不外是:政府在收回「海一居」所在土地後,重新公開競投,政府將設立特別條件,保障小業主的利益;「海一居」小業主與發展商打官司,勝訴後可獲雙倍賠償……等。
  這後一個「貼士」,已經由羅立文司長親口予以否定。實際上,既然個別議員空口無憑、「有罪推定」地指責政府官員「官商勾結」、「利益輸送」,官員們為了「自保」,也就小心翼翼地「依法行政」,只是執行法律「白紙黑字」地列明的規定,至於某些看起來確實是很有道理,並具有正當性及合理性的建議,如政府可設立特別條件保障小業主的利益等,則因為相關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範,而不敢實行,否則,日後倘發生「問題」,就是「違法行政」,「吃不了兜著走」,遭到群起攻之,說不好參與攻擊者中,就有當初提出「貼士」的人物。這方面「出爾反爾」、「父子騎驢」的例子,過去不知幾凡,讓公務員們「怕怕」。因此,羅立文司長「自己亦有許多疑問,不知法律是否容許」之說,在某種角度上就是對這種肆意隨機尤其是「有罪推定」的指控,預先打了「預防針」——「咪攪我,我要潔身自保」。
  至於其中的「海一居」苦主與發展商打官司以討回賠償的建議,同樣也是「山埃貼士」。其一,以澳門司法機關因為法官人手少,面對案件卻堆積如山的情況看,與發展商打官司可能要排期到幾年之後,這如何適應苦主們急於解決問題的迫切要求?其二,即使是有耐性等下去,法院的判決,也只是對第一手樓花購買者生效,並不適用於第二手以至此後M手樓花的購買者,而在「海一居」的苦主中,這種情況者佔很大的比例,他們的權益誰給予保障?其三,即使是苦主們贏了官司,也未必能完全討回已經支付的購買樓花的款項,比如支付銀行的利息支出就不能討回。倘發展商宣布破產,苦主們就更是「一殼眼淚」,什麼也討不回。因此,苦主們「要樓,不要錢」的主張,是合理的。
  現在的情況是,不少苦主承受「雙供」的壓力,有些選擇「海一居」即供的小業主,必須「兩頭供」,即現住的樓宇要供,「海一居」樓花也要供,而且其供款額還要高得多,每月一萬多。這使普通受薪階層頗為吃力。如果不是政府收地,發展商繼續進行工程,就可儘早入伙,隨後就可以免去其中一頭供樓的負擔。現在不少苦主已經是「風粼粼,雨瀟瀟,供樓有人責斷腰」!因此,有人正在發起,要求銀行給予停供。這就將損失轉嫁給銀行,銀行是否願意,並不樂觀,因為他們本身在「海一居事件」中也有損失,向發展商提供的貸款不知何時才能收回。不過,銀行業仍有盈利,而據說在「海一居」項目上的貸款額只佔貸款總額的百分之零點八。站在人道主義立場,銀行似乎是有必要體諒苦主們的苦況。。
  因此,解決「海一居」以及所有承批人不歸責的逾期臨時批給土地問題的最辦法,還是盡快弄清新《土地法》的立法原意。倘是證明劉仕堯曾經說過政府將有辦法處理此種問題的話,並作出相關承諾的,就適宜依據其承諾進行修法。這樣,各個利益持份者,包括小業主、發展商、政府,以至是參與新《土地法》立法的議員們,都將取得最大的公約數,並能體面地退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