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12月6日電】北京市海澱法院近日宣判了中國首起涉網約車交通案件,一審判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承擔先行賠付責任後,乘客顏某與網約車平台滴滴出行公司對超出交強險部分的路人損失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此案的判決也意味著,內地長時間遊走於灰色地帶的網約車平台如今可能要「還債」了,專家紛紛指出,本次判決對此類案件有指導性。
中國法院網報道,法院在判決時明確指出,在從事網約車運營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對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承擔責任;仍有不足的,由網約車平台公司對駕駛人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華商報6日報道,此案中,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自行車行駛人秦某醫療費、營養費等1.3萬餘元(人民幣,下同);滴滴公司與車內乘客顏某分別賠償秦某4000餘元。
21世紀經濟報道6日指出,此前,網約車平台在相關交通肇事傷人事故中的責任一直廣受爭議。此前的案件中,以滴滴為代表的平台方向來辯稱,自身僅是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平台,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報道指,此次海澱法院的一審判決結果「打」了網約車平台的「臉」。過去幾年一直懸在平台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終於墜了下來。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指出:「在網絡約車交易中,滴滴公司等平台所承擔的不是簡單的『信息撮合』,而是『承運服務』。專車、快車司機及車輛系受平台指派任務,去履行平台與乘客搭乘客運合同。」「那麼,接單運營中發生事故,司機符合『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應由滴滴公司等平台承擔侵權責任。」
李俊慧指出,本次全國首例網約車交通案件的判決思路具有極強的指導性,「各地法院可參考其判決思路和理由,妥善解決各地已經發生的類似案件。」東南大學交通法治與發展研究中心執行副主任顧大松則認為:「本次案件的判罰,屬於網約車過渡期間的裁判方法。」他認為,本次判罰將對網約車相關存量案件具備一定的指導性。
此案事故發生於今年6月17日,滴滴快車司機廖某駕駛小客車在擁堵停馳路段上,車內乘客顏某開啟右後車門時不慎將剛好經過的秦某撞傷,造成其人身及財產傷害。經警方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滴滴快車司機廖某應付全部責任。然而,對於路人秦某損失的賠付,各方並未達成一致,關於滴滴平台是否擔責成為焦點之一。
根據庭審信息顯示,交強險及商業險保險公司均以投保車輛改變使用性質為由,設限或拒絕承擔賠償責任。滴滴公司則指出,該涉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應在其承保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乘車人顏某認為,廖某作為駕駛人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並對其進行提示,且滴滴出行平台作為承運人,應就客運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一審認定,滴滴出行平台作為接受廖某勞務的一方,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因此顏某與滴滴出行公司對超出交強險部分的路人損失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事實上,目前網約車存量案件數量頗為可觀,近年相關事故接續發生,不僅包括「深圳女教師遇害」、「海口司機開車自瀆」等嚴重刑事暴力事件,更包括大量普通交通事故。根據公開數據,僅深圳一市,今年4月便接到涉及網約車的警情439起。
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該市網約車事故率高於私家車,59%的網約車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責,共發生43宗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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