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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委會有權取消候選人資格

2016-12-08 06:35


    當選人身份獲確定前違效忠聲明

    選委會有權取消候選人資格

    【本報消息】因應香港立法會“宣誓風波”,早前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新文本中,加入規定參選人需要簽署“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聲明。立法會二常會昨日上午續審議有關法案,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在選舉期間若候選人被發現違反聲明,直至終院確定當選人資格前,立法會選舉委員會都有權取消候選人資格。

    陳澤武稱,政府最新提交的文本中,有關“喪失候選人資格”條文中,加入了“在公佈載有被確定接納候選名單的完整總表格的告示後,及在立法會選舉委員會將選舉結果的官方圖表送交終審法院前”,亦即在當選人身份獲確定前,如候選人作出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言行,選管會都有權取消候選人資格。

    為預防及監察賄選犯罪行為,法案建議法人有義務配合廉署調查工作,容許廉署調查法人舉辦的一切有跡象旨在提供福利的地點或場所,但當進入私人場所,則按所需法律規定為之,如需取得搜查令方能入屋搜查。

    明完成法案意見書

    因應選舉工程期較短,政府為方便選舉工程進行,將競選活動的通知由最初建議應最遲於選舉日前的第二十五日,改為十八日;而且在上述規定的期間屆滿後,如活動有變,應最遲於活動舉行前的兩個工作日,向選管會重新提交申報書。當出現緊急或不可抗力情況,例如遇上颱風,法人應最遲於活動舉辦日的一日前通知並說明理由。

    陳澤武指,法案明確了偷步宣傳定義,由候選名單確定日起至競選活動開展前,任何形式的宣傳活動均屬偷步宣傳。並將部分行政暨公職局及局長的職權交給選管會。

    他表示,委員會將在明日下午完成上述《修改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法案意見書,爭取月內送交立法會大會細則審議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