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黑錢你我有責
洗黑錢活動最早出現在20世紀,當時美國一名黑手黨成員開了一家洗衣店,並將那些通過勒索、走私、賭博獲得的非法收入混入每天的洗衣收入中,再向稅務部門納稅,扣去應繳的稅款後,剩下的非法所得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
按本澳第2/2006號法律第三條之規定,清洗黑錢被界定為包括轉換、轉移或掩飾來自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過三年徒刑的非法活動所得財產或利益的犯罪,又或協助或便利有關將該等財產或利益轉換或轉移的犯罪。
為防止被不法分子盜用名義從事洗黑錢活動,成為替罪羊,應時刻謹記以下六個“不”:(一)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證件;(二)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帳戶、銀行卡、存摺、密碼等;(三)不要用自己的帳戶替他人辦理收付款,不要替他人提現;(四)不要替他人攜帶現金、有價證券出入境;(五)不要為陌生人或身份不明人員代辦金融業務;(六)不要使用非法金融服務(如地下錢莊),不要參與非法金融活動。
澳門金融管理局亦制定了“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指引”,要求金融機構履行相關法定及監管要求之責任,你我應主動配合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工作,準確填報開戶目的、用途、資金來源等;也要及時更新個人資料,包括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職業及收入等。洗黑錢活動不僅幫助不法分子掩飾犯罪所得,逃避法律制裁,更會助長犯罪,因此支持反洗黑錢工作,也是保護您自己的利益。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個人金融部 梁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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