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實施濕地保護條例
【本報特約記者呂曉露南京一日電】濕地面積在全國排第六,濕地佔全省國土面積中佔比率高居全國第一的江蘇省,今起正式施行《江蘇省濕地保護條例》。
據介紹,“濕地”泛指暫時或長期覆蓋水深不超過二米的低地、土壤充水較多的草甸以及低潮時水深不過六米的沿海地區,包括各種沼澤地、濕草甸、湖泊、河流以及泛洪平原、河口三角洲、湖海灘塗、河邊窪地等。專家研究表明,濕地的碳匯功能強於同樣面積的一般森林,堪比熱帶森林的碳匯作用。因有強大的生態淨化作用,濕地有“大地之腎”的美稱。
江蘇省濕地面積達二百八十二點一九萬公頃,目前已有兩處國際重要濕地、五處國家重要濕地,自然濕地保護率達百分之四十三點八,但是該省濕地仍面臨圍墾、污染、資源過度利用等威脅,濕地面積減少、功能退化的趨勢尚未得到根本遏制。”
《條例》明確規定,濕地分為四級——國家重要濕地、省級和設區市級重要濕地以及一般濕地,四級濕地實行名錄管理。
名錄的制訂和頒佈工作完成後,各種濕地將有自己的“身份證”,各級政府將依據名錄對濕地進行保護。江蘇省政府明確規定,到二○二○年,該省濕地總面積不少於現有的二百八十二萬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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