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蓮溪廟界碑石為「方便街坊」將被「平移」,前立法議員陳偉智認為,有關拆遷既不合理,程序亦不符合《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文化局實有失職、違法之嫌。
曾參與立會小組審議《文化遺產保護法》的陳偉智表示,該法已對文物遷移有所規範,訂明只有「不可抗力」、「重大公共利益」和「對該文物必須的保護」三大「必須遷移」原因下,才可遷移,而文化局在過程要提供「一切必要保障」。
遷移是免文物滅失之最後手段
陳偉智說,該法初稿沒有相關條文,是小組審議過程中加上去的,故他有記憶、小組意見書亦清楚列明:「遷移是最後的一個手段,即意味著選擇一個較輕的損失而已。遷移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文物)是為了其免受更大的侵害──滅失。」
界碑石要平移是為方便新廈街坊做生意,陳偉智直言不合理,因為「界石在先,建築物在後」,地段發展前界碑石已存在,但建築設計卻完全不考慮它,反倒建成後提出遷移,實不負責任行為,讓界碑石「無辜」地立在店鋪門面前。
至於界碑石原址未知、現址非原址故可移,陳偉智形容,這純屬「推搪之辭」,實不能夠接受,相對的邏輯,文化局、廟方亦不能證明現址不可能是原址。故除非找到確實原來位置要歸位,又或上述三原因,否則不應隨便任意遷移。
今次非發展與保育矛盾
陳偉智進一步指出,此事既非「發展與保育」的問題,亦非「原則性」的問題,而是涉及法律的問題,「政府係需要嚴格去執法、依法嘅,呢個完全無商榷嘅空間!」。
陳偉智解釋,政府縱允許遷移,但未有依法啟動有關程序,因不動產遷移必須先拆除,按《文遺法》規定是須由行政長官經聽取文化局具強制性和約束力意見,以及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後,以批示核准。顯然,當局未有這樣做,是不執法、失職。
市民、保育團體有權究責
「如果你(政府)覺得有足夠理由時,你米啟動呢個程序,你米遷移,一切後果你去承擔!如果你咩都唔做任由其遷移嘅時候,你就係行政違法!我覺得市民好,保育團體又好,有權去追究有關責任!」陳偉智如是說。
陳又提到另一同屬文物的南灣舊法院要拆逾三成去發展一事,也一樣是破壞其原本結構,「你同清拆又有乜分別?你唔可以用語言偽術嚟去踐踏法律」,不管是政府還是大眾都應保護法律的精神,這才是對澳門最好。
文化局失職違法
為本澳法定文物(被評定的不動產紀念物)的蓮溪廟,全名為蓮溪新廟,始建於清道光年間,距今已超過一百八十年歷史。標誌該廟範圍的界碑石僅存三塊,其餘兩塊分別在廟旁磚屋內及廟前行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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