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出版的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1/2017號行政命令,訂定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若干信用機構於二零一六年度的監察費。
根據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的規定,獲許可在澳門特區營運的全能業務銀行於二零一六年度的監察費如下:1)在澳門特區設立總行的銀行以及總部設於外地的銀行分行,監察費統一為澳門幣十三萬四千元;2)其在澳門特區每一支行的附加監察費為二萬四千元。
《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五條d項所指的不屬金融公司的非銀行信用機構,於二零一六年度的監察費如下:1)在澳門特區設立總行的非銀行信用機構,監察費統一為四萬零二百元;2)其在澳門特區每一支行的附加監察費為七千二百元。
根據第15/83/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金融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度的監察費為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繳公司資本的百分之零點三,最高金額為十五萬元。
另外金融中介業務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度的監察費為六萬元;兌換店及獲許可經營兌換櫃台的實體均為一萬六千元;現金速遞公司為三萬二千元;其他金融機構為三萬六千元。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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