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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禮列性騷擾罪

2017-01-05 06:35


    修訂性犯罪四建議一般性通過

    非禮列性騷擾罪

    現行法律沒有針對性法例檢控非禮行為,政府修改刑法提出四大建議,包括將非禮行為刑事化,引入“性騷擾罪”,且新增“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消除性犯罪的性別區分,強姦罪受害人擴大到男性、同性之間。法案昨日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將由第三常設委員會細則性討論。

    語言性騷擾未納法

    “非禮罪”真空一直為社會詬病,民間不同團體多次呼籲政府立法,現時強姦罪規定亦帶性別色彩,只適用於男性強姦女性,規定過時。昨日立法會上終邁出重要一步,惟言語性騷擾不納入是次修法。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昨日引介法案時指出,法案旨在修改《刑法典》的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制度,並加強對未成年人、特別脆弱的人及婦女的保護,以及促進兩性平等。

    在一般性討論時,議員唐曉晴擔心非禮的定義界限,陳海帆解釋“性騷擾罪”必須是在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下實施,且行為人出於故意,另必須涉及“性方面的身體接觸”。舉例在擠擁的巴士上,正常的身體碰撞不會構成犯罪。而性騷擾罪列為半公罪,受害人若遭遇侵害後報警,警方在偵查後,交由司法機關審判。

    議員黃潔貞關注語言性騷擾未納入修訂,只能透過侮辱罪提告未必起到阻嚇或保護作用,質詢政府對受害人提供哪些方面的支援?陳海帆回應時強調,刑法入罪是最後手段,目前侮辱罪可保護被害人,社工局對家暴或受性騷擾的人士會提供心理輔導或保障措施,警察亦會透過訴訟程序,令受害人加強信心,提起告訴,令犯罪人受到應有的懲罰。陳海帆又表示,明白立法會期將於八個月內結束,時間緊迫,會跟委員會合作,盡快完成審議工作。

    冀性侵犯列入公罪

    議員陳美儀指出,對未成年人性侵犯等罪仍是半公罪,雖然檢察院可基於被害人利益主動提訴訟程序,但檢察官對每個個案的處理方式可能不一。她在表決聲明中提出,支持修法的大方向,但認為對未成年人的性侵犯,對受教育者、依賴者的性侵犯、姦淫未成年人,與未成人發生性慾行為等罪狀,應列入公罪,希望政府在小組討論時能多方面探討。

    法案提出四大建議,一是引入“性騷擾罪”、“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及“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三項新罪;二是修訂部分性犯罪的罪狀,明確界定“口交”和“插入式性慾行為”屬性行為,並對之加重刑罰;三是調整部分性犯罪的性質,將“性脅迫罪”及“對無能力抗拒之人之性侵犯罪”由半公罪修訂為公罪,將第一百七十二條改為被害人未滿十六歲(原規定為十二歲),且基於被害人利益(原規定為公共利益)的特別理由,有必要開展訴訟程序時,檢察院依職權須對具半公罪性質開展訴訟程序。

    四是修改性犯罪的一般加重制度,包括適用於上述三項新罪狀;修改加重情節,將被害人的年齡界限由十四歲提升至十六歲,並納入無能力的人或因疾病、身體或精神有缺陷的人;引入新的加重情節,以加重處罰輪姦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