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昨日通過《修改〈刑法典〉》法案,旨在修改《刑法典》第二卷第一編第五章規範的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制度,並加強對未成年人、特別脆弱的人及婦女的保護,以及促進兩性平等。是次修法增訂三項新罪狀:引入「性騷擾罪」(非禮)、「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
法案建議,以銷售、進口、出口、散布、展示、讓與為目的而取得或持有「未成年人色情物品」屬刑事罪行,且要加重處罰。直選議員麥瑞權提出,市民瀏覽色情網站時,有機會進入未成年人的色情網站後,可能看不懂或看不到警告字句,相關的記錄便留在電腦或手機內,這樣的「持有」否屬於犯罪?
法務局副局長張涵 (代任) 表示,之前諮詢的其中一個問題觸及「單純持有」未成年人色情物品。經聽取各方面意見和考慮實際情況後,決定不把「單純持有」列為刑事罪行。他解釋,刑法不能門檻太低,不能把誤會取得或錯誤下載列為刑事罪行。
另外,今次《修改〈刑法典〉》法案建議,如被害人未滿十六歲,且基於被害人利益的特別理由,有必要開展訴訟程序時,檢察院依職權須對具半公罪性質的性犯罪開展訴訟程序。直選議員陳美儀認為,法案應把性侵犯或姦淫兒童、受教育者、依賴者等罪狀列為公罪。
政府沒有把語言、非身體接觸的性騷擾列入今次的修法之中,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指出,現時有「侮辱罪」來保護受語言、非身體接觸的性騷擾的受害人。至於,構成性騷擾罪(非禮)的要件,法案建議,第一,必須是在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下實施,且行為人出於故意。第二,必須涉及「性方面的身體接觸」,包括身體接觸及透過任何物件接觸被害人身體。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