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興國
【香港中通社1月4日電】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日前對第十八屆中央委員、天津市原市委代理書記、市長黃興國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並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和公職處分。
新華社4日報道,經查,黃興國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陽奉陰違,搞迷信活動,打探涉及本人的問題線索,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違規選拔任用幹部並收受財物,封官許願,任人唯親;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縱容、默許親屬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獲取巨額利益,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其子謀取私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安排出訪隨行人員,對身邊工作人員失察失管。其中,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並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通報指,黃興國身為中央委員,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國家法律,政治上蛻變,經濟上貪婪,生活上腐化,其違紀行為性質十分惡劣、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極壞,嚴重破壞了天津的政治生態,損害了黨的事業和形象,應予嚴肅處理。依據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請國務院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中國經濟網報道,黃興國,男,漢族,1954年10月生,浙江象山人,同濟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
他曾歷任浙江省台州地委副書記、書記、台州市委書記、浙江省政府秘書長、副省長、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等職。報刊文摘報道,其主政天津期間,最為公眾聚焦的事件是2015年「8.12」天津大爆炸。中國國務院調查組去年2月認定,此次事故暴露出有關地方政府和部門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管不力等問題,並建議對天津市委、市政府進行通報批評,責成其向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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