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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般性通過 監管攜帶現金出入境法案

2017-01-05 00:07

黃有力列席立法會

【特訊】立法會一般性審議通過《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案,據行政會早前介紹,法案規定任何人攜帶總值為或超過12萬元現金及/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進入澳門時,應向海關人員申報;離境時若被海關人員查問,亦應申報,違反申報義務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
列席大會的海關關長黃有力引介法案指出,本澳作為國際化城市,每年接待數千萬旅客,在特區政府積極構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及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的過程中,有需要順應國際趨勢,完善相關法律及國際接軌,以預防和控制各類風險。因此,特區政府制定《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案,為海關在出入境監管方面,提供法律依據和規範,以更好地配合特區政府其他相關法律,包括《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和《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的實施,從而在各個環節相互配合,維護本澳經濟體系的安全穩定,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持續發展。法案要求任何人攜帶總值達到或超過指定金額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入境出境澳門時,要先向海關作出申報或披露。因此,旅客不需改變其個人攜帶現金的習慣,只是要注意是否應作申報或披露,有關制度的實施,合法資金的流動是不會受阻礙的,因為特區政府會恪守《澳門基本法》規定,實行和確保資本流動的自由。
黃有力續稱,為配合該法律日後實施,澳門海關會積極開展相應的普法宣傳活動,增加民眾對有關制度的認識。在法律生效初期或出現居民及旅客認知不足而產生的不適應情況,但相信隨著宣傳推廣工作的深化、出入境關檢配套設施的完善,澳門海關能順利執行有關申報及披露制度,守好打擊清洗黑錢及反恐融資犯罪的第一道防線。
據行政會早前介紹,《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律草案規定,任何人攜帶總值為或超過12萬元現金及/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進入澳門時,應向海關人員申報,旅客則同時要使用雙線通道系統(亦稱「紅綠通道系統」);離開澳門時如被海關人員查問,應申報。違反申報義務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有關的法律草案將提交立法會審議。違反申報義務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罰款為超出指定金額部分的1%至5%,但不得少於1,000元,亦不得多於50萬元。但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可減少或不科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