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文化局文化財產廳前廳長張鵲橋涉嫌有意促成工程項目判給不符合專業條件的公司,觸犯「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藉此獲利,損害了文化局和公眾的利益。案件昨日在初級法院開審,張鵲橋否認控罪,稱控訴書大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其妻子已離開新構思公司(同音化名,下同),只是一直沒有到公司辦理退股手續。
案件昨日下午3時假初級法院開審,庭審法官宣讀控訴書時指出,張鵲橋涉嫌製作2007年鄭家大屋紀念館設計工程服務批給意見書,並以工程具緊急性為由,將有關工程設計服務直接判給其妻子佔有2成股份的新構思設計公司,豁免向其他公司諮詢的程序,期間沒有向上級申報迴避;但有關設計圖積被工務局認為存在諸多缺漏,不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大量修改,鄭家大屋紀念館亦因此延遲向公眾開放,文化局亦不斷支付費用,涉及金額200多萬元。而直至2010年工程開標時,工程估價亦由2007年服務判給時的2400萬增至3700萬。檢方認為張鵲橋有意促成工程項目判給不符合專業條件的公司,觸犯「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藉此獲利,損害了文化局和公眾的利益。
張鵲橋否認控罪,表示控訴書大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新構思公司成立於2002年1月28日,他與妻子於同年1月29日登記結婚,當時採用分錢分產制,對妻子的公司運作並不知情,亦不支持。又稱其妻子於2005年已離開新構思公司,沒有出糧和分紅,只是一直沒有到公司辦理退股手續,因意識到妻子已與該公司沒有關係,故在有關工程設計工作中沒有向上級申報迴避,直至2007年8月第二份正式判給合同期間才知道公司一直沒有取消妻子的名字,當時已及時「閘住」,沒有再簽署有關合同,而由下屬陳建成(同音化名,下同)代簽。法官質疑在合同簽名只是形式,整個判給過程他有參與其中,又稱一般公司在創立初期均不會向股東分紅。
法官提問將工程判給新構思設計公司並豁免向其他公司諮詢程序的原因,張鵲橋稱,其下屬陳建成提議由新構思設計公司負責工程設計,由於當時鄭家大屋修復工程將近完成,文化局希望鄭家大屋紀念館與前者同時開放,時間緊迫,而有關法例規定,凡涉及設計、監督等服務判給可直接判給某一間公司。法官認為,即使因為緊急性採取直接判給的方式,也應該判給具專業性的公司,而非認為某間公司好就可以。
檢方指出,2007年第一份判給合同中的工程定價是2400萬元,而到了2010年工程正式開標,競投底價升至3700萬元,兩者差價甚大,認為是由於設計公司不夠專業而令圖則一再修改,拖延工程進度,令政府蒙受不必要的損失。張鵲橋稱,工程設計費用是根據公共部門公共工程設計費計算公式得出,工程定價越高,設計費用就越高,在2007年工程未開始設計之前,文化局委託設計公司以當時市價進行整體工程估價,要求經濟省錢,按每平方米1萬計算得出2400萬的工程估價,但這個數字並非整個工程的預算,純粹是為了節省設計成本而定。法官質疑「政府公共工程的成本需要你來慳」?
張鵲橋又稱,由始至終,新構思設計公司都有按合同期限提交設計圖則,初時已向文化局提交5個設計方案,局方內部經過6個多月時間才決定最終採取哪一方案;而由於當時社工局未能及時搬遷,無法進行鑽探工程,而用方澳門博物館又遲遲未提交弱電工程報告(包括安裝cctv監控錄像系統、音響等設施用電),故設計圖則需不斷修改,直至2010年9月工務局方通過最終圖則審批,10月啟動招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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